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
工 作 报 告 的 通 知
浙政办[1988]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
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和中发[1986]7号文件关于“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城镇地政、地籍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帛,保护土地所有权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迫切需要,拟在前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总的要求是:第一步,到1988年底,争取完成申报工作;第二步,从1989年起,用三、四年时间,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全面查清城镇国有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状况,编绘地籍图册,普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地籍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的范围与对象
申报登记的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营农、林、牧、茶、渔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以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非建制镇和村庄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申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者:在申报登记范围内现在实际使用(含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宗教团体、部队、中央及外省市在浙单位、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城镇居民,以及使用国有土地建造住宅和从事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农村居民。
二、申报登记的基本内容
单位名称或户主姓名、单位地址或个人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土地座落及四至、申请登记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用地类别、地上物权属、批准土地用途、权属来源及依据等。
三、申报登记发证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内,大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阶段。
1、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以一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图件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公路线路用地可暂时不报,先由土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造册;军队使用的土地原则上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申报,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办理申报手续。除上述规定蕴围以外的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房产管理部门和各部门管理的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公房及其他占地的土地使用权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申报。私人住宅用地使用权可由房主或收房租的机关、单位申报。如房主或主管单位放弃申报,由用房户申报。
使用土地的个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在本地或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申报的,可委托代理人代办。
2、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详细说明土地使用沿革情况的书面申述材料,同时,对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由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正式图件的,应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限、边长和面积的草图产。
3、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又不能或不应划分各自的土地使用范围的,由各使用者分别申报共有使用面积和自己应分摊的面积。分摊面积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面积按比例计算。
4、对于非法用地、不合法用地和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和面积先进行申报,并在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权属调查时再进行处理。
5、凡今后依法批准新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批准使用后三个月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权关办理申报手续。
土地使用权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土地管理权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6、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和其他文图资料,经土地管理权关验收后,给申报者开具收件收据。
7、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个月,要加收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费;造成漏税的,按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经多次催报仍拒不申报,逾期满三个月的,视同非法占地,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土使用权。
(二)审核勘丈阶段。
1、土地管地权关对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土地权属性质及权属来源;土地权属界线、界址、座落及四至;由请登记的土地面积、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2、审查时发现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退回,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由申报者补交材料或重新申报。
3、有条件的地方,在申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着手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先进行权属调查和勘测丈量,并按照规定要求绘制出宗地图,以后再逐步安排进行地籍测量,编绘出正式地籍图。同时,对非法用地、不合法用地和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三)登记注册发证阶段。
1、经过地籍调查即审核、勘丈等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有地籍图或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宗地图,并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2、对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权关发给《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
3、对暂时来不及进行审核、勘丈等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可以视实际情况,先根据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申报面积,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临时依据,并由土地管理机关发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凭证》。
4、土地使用证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发证工作必须由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不是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和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
四、加强地籍档案管理
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件、数据等地籍资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立卷归档,负责管理、更新和提供使用。在此基础上,全面建立城镇地籍管理制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城建、房管、测绘、统计等部门以及土地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这项工作。由于这一工作政策性强钟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为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位政府领导分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制镇和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承办日常工作。市、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应予充实加强。同时,要广泛进行思想发动和政策宣传,抓好业务人员培训。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