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通 告
温政(1988)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证书”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种行业证(如房产证等)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二、“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
三、凡使用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的申报登记。总的部署按照先城镇、后乡村,先国有土地、后集体土地,先单位用地、后个人用地的顺序进行。
四、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图资料等。无用地证明文件者、应详细申报用地经过,并附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个人办理申报登记时,须带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批准用地文件或原权源证件等。无用地证明文件者,应详细申报用地经过,并提供有关旁证材料。
六、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各方均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权属证据和说明资料。在土地使用权核定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现状。
七、用地者都必须按土地管理部门通知的日期和地点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对催办后仍不按期办理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有关法规、法令的规定,视为无证非法占用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有关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颁证的具体事项,按照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温州市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办法》办理。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