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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土(财)字[1989]39号 1989年8月3日)
发布日期:1989-01-09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管理系统

会计(试行)》的通知

 

浙土(财)字[1989]39

 

 

 

 

 

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土地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一、为了加强对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各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统一会计核算口径,保证土地管理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省财政厅《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各类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

  三、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对各类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开支用途,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土地管理机关的各项资金,除国家规定上缴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让、摊派、抽调和挪用。

  四、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的财会部门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专(兼)职出纳人员,对本机关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不准另立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五、财会人员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收支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六、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财会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编报及时。按照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税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办理应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第二章 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

 

一、记账方法


根据省财政厅(88)财预397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用复式反收付记账法。复式反收付记账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会记账户方向、符号的规则。其基本规则是:“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资金来源类科目,发生收入记收方,解交、冲减记付方;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支出记付方,收回、冲转记收方;资金结存类科目,增加记付方,减少记收方。


二、会计科目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意见》新规定的会计科目,结合土地管理系统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共设置二十三个一级科目,对其中六个一级科目分设二级科目。

    为保证核算口径的统一,使财政报表和系统报表相衔接,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得变更,一、二级科目不准增设,但可适当补充三级科目。

  附会计科目表:


三、会计核算内容及方法


  第1132号科目 预算外收入

本科目核算根据国家规定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收取时记收方,冲销转账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1、土地管理费收入:核算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土地管理费。

  2、其他收入:核算各种利息、变价收入、工本费长款;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按规定从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场地开发费、有偿划拨费、土地使用费、出让转让金等提留的管理费;逾期不予退还的押金;统一征地包干结余等。

  第1161号科目 代管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耕地占地税、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场地开发费、有偿划拨费、土地使用费、出让转让金等代收代管经费。收取时记收方,上缴财政部门或还付其他单位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单位代管经费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代管经费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将未结清的各专户结余款。

  本科目应按各委托代管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4号科目 应缴预算收入

  本科目核算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如罚没款,抛荒费、现金长款等。应缴数记收方,已缴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1135号科目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如征地补偿,安置费(含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押金以及应缴上级的各种款项等。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额数额。愈期不予退还的押金、征地包干结余,转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的收方。本科目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1137号科目 事业专项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在收取和支出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过程中按规定形成的实行有偿拨付周转使用的土地开发基金。设置的周转金数记收方;减少设置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土地开发基金总数。

  拨出事业专项周转金时,使用“借出款”科目,不得由本科目直接冲减;由外部拨来的有偿使用的事业周转款项,使用“借入款”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第1138号 专用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提取、设置的各种专用基金。提取、转入专用基金时记收方;冲销转账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期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1、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按省财政厅规定,当年经费包干结余,其按规定比例范围以内提取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每月按规定标准及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都应转入预算外管理,作为专用基金收入处理。经财政部门同意,在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或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也照此办理。

  2、其他专用基金、核算由本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土地申报登记注册管理费、上交罚没款、抛荒费中财政返回的办案经费、拨入专项基金结余等。应按照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年终结账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专用基金支出”科目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收支决算结余。

  1139号科目 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包括外来投资)。借入数记收方,归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第1141号科目 拨入专项资金

  本科目核算收到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来的除事业行政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领到或收取专项资金时记收方、冲销转账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的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成项目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付方。结余部分如规定留归单位,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

  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1、拨入专项工作经费: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土地详查经费:、土地利用规划经费等。

  2、拨入造地基金: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从耕地占用税留地方部分、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费项中拨给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用于造地的专项资金。

  1145号 下级上交收入

  本科目核算上级单位按规定收(提)取下级单位的分成或上解调剂等收入,如土地管理费等。收到时记收方;冲销、转出、退还时记付方。年终,本科目先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剩余部分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或结转下年。

  1146号科目 调剂收入

  本科目核算上级部门用集中其他单位的收入拨来的调剂收入。收到补助款时,记收方。冲销转账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调剂收入的累计数。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

  第1232号科目 预算外支出

  本科目核算“土地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数。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本科目按费用支出项目设七个二级科目,根据需要设立三级科目(即多栏式账页)。

  1、聘用人员费用:核算因完成土地管理工作临时雇、聘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奖金。

  2、业务费:核算用于土地管理工作的各类报表、文件、资料、宣传品的印刷费,职工教育、业务培训费等。

  3、公务费:核算用于土地管理事业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器材车辆的租赁费等。

  4、设备购置费:核算各种土地管理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5、基本建设费:核算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房屋建设、购置和维修的费用。

  6、上缴各类基金:核算按国家规定实际上缴的能交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

  7、其他:核算上述项目以外的开支。

  第1262号科目 代管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耕地占用税、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场地开发费、有偿划拨费、土地使用费、出让转让金等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支出。发生时记付方,减少支出记收方,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转入“代管经费收入”科目冲销。

  本科目应按各费项支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235号科目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临时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暂付款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到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本科目下设三个二级科目。

  1、印刷暂付款:对于购置、印刷的证照册簿、报表资料等,一律通过本科目核算。购置、印刷时记付方,收回工本费记收方,收付差额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2、在建工程:核算未完建筑工程的费用数。支付时记付方,完工验收决算后,由收方转入“预算外支出——基本建设费”科目的付方。

  3、其他暂付款:核算其他临时性暂付和应收款。

  第1238号科目 专用资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专用资金的实际支出数。各项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本科目按支出项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

  1、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支出,核算各单位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实际支出数。

  2、其他专用基金支出:核算土地申报登记注册管理费、上交罚没款中财政返回的办案经费以及结余的拨入专项资金等的实际支出数。

  第1239号科目 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以及各单位的长期投资支出。借出数记付方,收回本金或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

1241科目 专项资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单位用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成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

1242号科目 拨出专项资金

本科目核算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基金。拨出专项资金记付方;核销转列支出数收回冲销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数。

1245号科目 上交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土地管理费等分成支出。上交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交上级支出累计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1246号科目 调剂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齐分配给所属单位。拨出调剂支出数记付方;收回或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对所属单位调剂支出累计数。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对冲。县(区)局不设此科目。

133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代管的资金。存入时记付方,拨回时记收方,余额表示财政部门代管数。

1335号科目 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存入时记付方,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记收方,余额反映实有存款数。应按开户行设置明细科目。

1336号科目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经费以外的其他现金。收到现金时记付方;付出现金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1337号科目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按国家规定购置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等。认购时记付方,兑换时记收方,余额表示来兑换数。

 

 

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

 

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反映土地管理系统各项资金收支活动情况的报告文件,是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单位提供情况,掌握政策的重要资料,编制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金活动情况表;(见浙土会第一表)

2、资金收支明细(决算)表;(见浙土会第二表)

3、各类代收代管、专用基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见浙土会第三表)

4、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见浙土会第四表)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

各种会计报表实行按级汇总上报制度。上报汇总报表时应附下一级报表。各县(区)局应于每季末后10天内上报市(地)局,市(地)局于每季末后20天内上报省局(均指送达时间)。

(三)编报会计报表应遵守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进行填列。

2、必须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3、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及时上报,不得拖延不报,也不得提前结账以赶报表。

4、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后才能上报。

5、各市(地)局应认真审核县(区)局上报的报表,审核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更正。经审核无误方可汇总上报。

(四)编报说明:

第一表 资金活动情况表

资金活动情况表是反映土地管理系统报告期内资金来源、运用和结存情况的主要报表,是资金活动的总括反映。

1、本表根据总分类账的数字填报,“年初金额”按各账户上年结转数填报,“期末金额”按报告期末各科目的余额填报。

2、平衡关系:

144=22-38

215=16+17

333=34+35

3、年终报表应年终结转账务前的数字填报。

第二表 资金收支明细(决算)表

资金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报告期内土地管理系统资金收支情况的报表,并代替决算表。

1、  表中的“本季数”和“累计数”均根据有关明细账户的数字填报。

2、  平衡关系:

     143=1+2-23

     22=3+20+21

     323=24+32+33

3、衔接关系:

“预算外收入”、“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预算外支出”、“上交上级支出”、“调剂支出”的累计数与第一表的期末金额相等。

4、  年终决算表应按年终结转账务前的数字填报。

第三表与第四表是反映各类代收代管经费、专用基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和专项资金支出详细情况的,各单位应按实填报。

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报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检查分析各项资金的收支及其成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分析一年保送两次,上半年度财务分析随第二季度报表报送;全年财务分析随第四季度报表(代年报)报送。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分析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取得的成果应及时总结经验。

(二)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

(三)各项应上交财务及上级机关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未及时足额上交须查明拖欠的原因。

(四)各种往来款项有无长期挂账,查明未清理的原因及提出清理改进意见。

 

 

第四章 

 

一、用各种来源的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律入预算经费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的核算及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会计核算形式、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等按财政部《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意见》执行。

三、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企业文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参照本制度。

四、在国家土地管理局未制定会计制度以前,本省各级土地管理机关的会计部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今后国家局会计制度制定以后,如有抵触的,按国家局的制度作相应的修改补充。

五、本制度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六、本制度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