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36号 1989年9月26日)
发布日期:1989-10-17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1989136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一九八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在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从总体上说,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一部分地方在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超权批地和违法占地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经省政府研究,现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土地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管好用好土地作为任期目标的内容。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杜绝批“人情地”、“照顾地”,狠刹乱占土地的歪风。要坚持依法用地、依法批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应带头执法、守法,并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好土地。要根据全国土地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土地监察网络。

二、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县(市)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超载权限擅自制定的干部、职工、建房占地标准(包括在此之前制定的规定而之后未废止的),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权限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由于行政过失给建房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清查出来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凡符合浙人大法复[1989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所建房屋符合城镇规划,不拆除不影响交通、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将在新占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没收后作价给原建房户使用,并在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超占土地、房屋的面积。

作价金额按照省政府浙政[198745号文件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时所划分的四个类别地区确定的不同作价标准(见附表)执行。

四、属浙人大法复[19896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党政干部建私房占地面积为一间,建筑面积超过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对超建筑面积部分给予罚款:人均建筑面积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主要是批评教育,一般不予罚款;在21-4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地平均造价的20-30%罚款;在41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当地平均造价的40-60%罚款。

五、作价、补偿和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在省确定的范围内制订方案,报市(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把批准文件抄报省清理党政干部建房办公室备案。

六、上述占地建私房的处理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处理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城镇居民有上述违法占地建房的,可比照办理。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各市、县没收房屋

作价处理标准表

 

地区

类别

作价金额与当地

造价之比标准

一类

地区

80%300%

杭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

二类

地区

50%250%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金华市

衢州市  舟山市  椒江市

三类

 

 

地区

30%150%

海宁市  余姚市  瑞安市  临海市  兰溪市

萧山  余杭  嘉善  平湖  海盐  桐乡

德清  鄞县  慈溪  绍兴  诸暨  上虞

永嘉  瓯海  乐清  平阳  苍南  黄岩

温岭

四类

 

 

地区

10%80%

临安  富阳  桐庐  建德  淳安  长兴

安吉  奉化  象山  宁海  嵊县  新昌

洞头  文成  泰顺  三门  玉环  仙居

天台  丽水市  青田  云和  景宁

龙泉  庆元  遂昌  松阳  缙云  金华

永康  武义  东阳  磐安  义乌  浦江

衢县  龙游  江山  常山  开化  岱山

嵊泗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