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10-19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89]153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

 

省人民政府:

    我省是一个洪、涝、旱及台风大潮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省份,建国以来兴建的各种水利工程设施,对防洪、除涝、抗旱和抵御台风大潮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与河争地,设障阻水,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江河行洪能力下降,堤塘、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遭受人为损坏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完整,发挥应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抓紧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意见如下:

    一、为做好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本文附录中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尺寸,结合当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需要、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及在管理范围以外的工程保护范围。

   二、管理范围以内依法确定为水利工程使用的土地,国家管理的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该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集体所有的工程,土地所有制权属不变,使用权归属该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的生产,但禁止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三、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建房、建窑、取土、挖坑、打井、开沟、埋坟、爆破以及其它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必须进行上述活动的,需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应同时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过去已划定并且达到或超过要求的,不再另行划定。按规定的尺寸划定管理范围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内的水利工程,由规划 (城建)、水利部门共同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划定和征用土地确有困难,需适当缩小管理范围的,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及扩大保护范围等补救办法,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请水利和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公路、铁路、航运等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重叠、交叉时,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市县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今后,新建水利工程都应明确规定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区。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尺寸

 

 

 

            浙江省水利厅

         一九八九年九月七日

 

 

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尺寸

 

 

    一、江河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堤防的管理范围包括堤防及护堤地。

    钱塘江、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8条河流的干河段及其主要支流河段的堤防,自背水坡脚起510米宽为护堤地的范围,险工地段堤地范围适当放宽;在护堤地以外而与护堤地相连的地域划定510米宽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二、海塘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钱塘江海塘(闻家堰以下)

    海塘的管理范围包括海塘本体及护塘地。

    临水海塘背水坡脚起20米以内为护塘地范围,险工地段护塘地范围适当放宽。非临水海塘管理范围为塘身和过去已划定的两侧护塘地。

    海塘的保护范围,对于护塘地达到20米的海塘不设保护范围;对于护塘地不足20米的海塘要设保护范围,护塘地加保护范围的总宽度为20米。

    (二)浙东海塘

   保护万亩以上耕地或重要城镇的标准海塘,管理范围为海塘迎水坡脚起50100米,背水坡脚起1020米,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1020米,尚未达到标准的海塘,其管理范围的起点应以设计标准海塘断面的坡脚起算。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大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大坝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大坝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其它建筑物,如隧洞进出口、溢洪道、水电站厂房,升压站等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大中型水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200米至50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50200米地带。

    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冀墙外各25米至100米地带。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管理范围以外如有影响水闸、泵站安全的爆破等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五、5万亩以上灌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干渠、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5米为管理范围,不另设保护范围。

    六、其它河道堤防、小型水库、电站、泵站,5万亩以下灌区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的要求确定其尺寸。平原地区无堤河道,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