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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1982]93号(1982年11月18日)
发布日期:1989-12-06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198293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地保护耕地,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征地与造地相结合,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茶园、桑园、水塘等),要按规定收缴造地费,落实造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市的市郊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五千元;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市的市郊(范围有市政府确定)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三千元,其它地方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二千元,征用菜地,仍按浙政(198122号文件规定,每亩交菜地建设费一万元,不另外交纳造地费。

()使用方法:造地费由县、市农业部门收取,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门用地造地,不准移作它用。首先用于本县、市范围内的造地:如因客观条件限制,造地计划不能落实的部分,造地费交给地区(),在本地区范围内安排;经地区调整安排仍不能落实的部分,上交给省农业部门,由省农业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落实造地计划。

()粮食任务:造地要同调整粮食购销指标相结合,由县、市农业部门会同粮食部门与有造地的社队签订合同。付给造地费。新造的粮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第二年起,由县、市粮食部门按照它的实际产量,相应地增加粮食征购任务或者调减定销指标。造地费调出或调入的县、市粮食购销指标由上级粮食部门负责调整。

()组织领导:省、地、市、县成立造地领导小组由农业、财政、粮食部门组成,农业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造地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管理造地费的使用,负责造地计划的落实,组织造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以及粮食购销指标的调整。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