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政[1982]9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有效地保护耕地,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征地与造地相结合,征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茶园、桑园、水塘等),要按规定收缴造地费,落实造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市的市郊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五千元;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市的市郊(范围有市政府确定)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三千元,其它地方征用一亩耕地,应交纳造地费二千元,征用菜地,仍按浙政(1981)22号文件规定,每亩交菜地建设费一万元,不另外交纳造地费。
(二)使用方法:造地费由县、市农业部门收取,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门用地造地,不准移作它用。首先用于本县、市范围内的造地:如因客观条件限制,造地计划不能落实的部分,造地费交给地区(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安排;经地区调整安排仍不能落实的部分,上交给省农业部门,由省农业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落实造地计划。
(三)粮食任务:造地要同调整粮食购销指标相结合,由县、市农业部门会同粮食部门与有造地的社队签订合同。付给造地费。新造的粮田(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第二年起,由县、市粮食部门按照它的实际产量,相应地增加粮食征购任务或者调减定销指标。造地费调出或调入的县、市粮食购销指标由上级粮食部门负责调整。
(四)组织领导:省、地、市、县成立造地领导小组由农业、财政、粮食部门组成,农业部门的负责人任组长。造地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管理造地费的使用,负责造地计划的落实,组织造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以及粮食购销指标的调整。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