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铁路建设征地
拆迁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浙土函(1989)第07号
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遵照省政府领导的指批精神,现就你办(1989)1号文件中反映的有关铁路征地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征用土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根据目前各地实际执行的征地补偿情况来看,省政府浙政发[1987]94号文确定的每亩6000元征地费包干数,实际执行难度很大。我们的意见,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赔偿、拆迁费,不属于包干费用6000元之内,征地单位应考虑物价因素,实事求是地给予补偿。
2、铁路征地后各地要求调整粮食购销包干指标,原则上应由有关市、县在粮食部门核定的指标中调剂解决。但对少数调剂确有困难的市、县,省粮食部门应予适当调整,否则将影响其它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
3、对铁路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除由受益县、市和铁路部门安排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以外,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安排就业办法,提倡自谋职业,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费。
4、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经达成协议并经批准后应生效,征地单位应及时交付全部征地拆迁费用,以利被征地单位按期交出土地,避免影响工程建设速度。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