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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土地监察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温土管监字[1989]第12号1989年4月11日)
发布日期:1989-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土地管理

关于建立土地监察工作几项制度的

 

温土管监字[1989]第12

 

 

 

各县(市)土地管理局: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现根据浙土管政(1988)第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土地监察工作几项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一日

 

 

 

 

 

 

 

 

 

 

 

 

 

 

 

 

 

巡回检查制

 

巡回检查是对土地违法行为实行土地监察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必须抓好这一环节,明确职责。要定人员、定地段、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把违法占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切实保护耕地。为此,特规定:

一、行政村的兼(专)职土监察员(或土管员)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当好土地监察的前哨兵。发现问题应即予制止,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市)土地管理局监察部门报告。

二、乡(镇)土地管理所每周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法占地行为要及时制止,立案查处,属于上一级分管的案件及时汇报。

三、县(市)土地监察中队、区土地管理所每半月要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对下级土管部门汇报的违法占地案件应及时派人前往察看,如情况属实,按办案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四、市土地管理局监察处每季度要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对下级土管部门汇报的重大违法占地案件,及时派人前往检查,配合当地查处或直接查处。

对于违法占地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或延误时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坚持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

 

举报制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增加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各县(市)土地管理局要建立举报制度,具体规定公布于众,落到实处,防止形式主义,必须做到:

1、对举报信件要登记,交监察处、科(股)长批阅,属重大案件的要报主管局长阅示。

2、对举报人员的来访要热情接待,做好笔录,保守秘密,如发现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3、对举报的违法占地情况,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转交,不得扣压,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对举报有功者,可视情予以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罚没款返回中列支(奖励办法另定)。

 

上下联系信息反馈发案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违法用地动态,沟通上下联系,向政府和领导提供情况,及时查处案件,必须做到:

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处、科(股)在本辖区内发现查处的案件,属于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的案件,应在查处三天之内上报,其中特别重大违法占地的案件,要当日电话报告。

2、当接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协助或者直接查处案件的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天之内予以答复。

3、各县(市)凡发生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向市土地管理局监察处汇报的,应在三天之内报告;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情节再向省土地管理局汇报。

4、乡(镇)、区土地管理所应在当月底向县(市)土地管理局监察科(股)填报本辖区的占地情况统计表。

5、县(市)土地管理局监察科(股)应在次月5日前汇总违法占地情况统计表向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处上报,并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底上报半年度和年度的立案、查处、结案汇总表;市土地管理局监察处向省土地管理局上报每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立案、查处、结案汇总表。

6、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土地管理局要将本辖区处理的重大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结案报告、及《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