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发放土地证书收取工本费
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建)字[1989]33号
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67号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88]18号通知,以及我局浙土办[1989]11号文件的精神,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等土地证书。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工作,保证土地证书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土地证书的发放,都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程序、规程和规则进行。凡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准的,都可以发给土地证书,包括新批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项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原有的宅基地。
二、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67号文件规定,发放土地证书时,须向领证者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浙价费[1988]49号(88)财工字91号联合通知,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每本工本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人民币六元。《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每本最高不得超过四元。
三、新批的三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领取土地使用证书时,须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缴纳申报登记费和勘丈费。申报登记费和勘丈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交清申报登记费和勘丈费以后,同时还要交回《建设用地许可证》,然后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地所需的各种土地证书数量,由各市(地)土地管理局负责汇总,并在八月底上报省局,以后每年所需的证书数量,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省局。
五、市(地)土地管理局要负责土地证书的供应,结算和证书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市(地)土地管理局可以收取适量的劳务费,该费用从土地证书的工本费中提取。
六、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籍)字第110号文件关于土地证书必须统一印制的规定,所有土地证书均由省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不得擅自印制或翻印。
省局收取土地证书的印制成本费。每份证书的纸张、印刷、包装、运输、银行贷款的利息和保管等费用共合计人民币一元。
省局将各市(地)局上报的需要提供各种土地证书,各地须在提货前一个月付清土地证书的货款。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土地证书的收费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少量工本费长款,可列入预算外收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