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住房
问题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市委发[1990]14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在清理党政干部违反规定超标准分公房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政策界限问题。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一般干部的清房标准
一般干部的住房标准,每户控制在使用面积42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47平方米。工龄满30周年的(到1990年3月24日即市委[1990]68)号文件发出时止,适用科级干部清房标准。
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清房标准
军队师团级转业干部,1975年后转业到地方职务降低的,清房标准按部队转业时的职务确定。
三、关于符合离休条件干部的清房标准
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在办理离休手续后可再按其离休后享受政治、生活待遇,靠同级干部清房标准。
四、关于“公建私助”、“私建公助”的住房面积折算
1、“私建公助”住房,私人出资在70%以上的,按市委[1990]68号文件规定,以七折计算住房面积。
2、“私建公助”、“公建私助”住房,私人出资在70%以下的,按公、私出资的比例计算住房面积。属于公资部分百分之百计算住房面积,私资部分以七折计算住房面积(例如住房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私人出资60%,计算住房面积为40平方米+42平方米,依此类推)。
3、以上折算仅限于清房计算标准,不作为权属依据。房屋造价按原造价,由估价小组审定。
五、关于旧公房的面积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造的旧公房,以八折计算使用面积。
2、1959年房改前建造的旧公房,以九折计算使用面积。
六、关于阳台、通道、阁楼、自搭房等使用面积的计算
1、阳台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2、众用通道不计算使用面积。
3、走廊通道不论原属众用或独户使用,凡已隔作独户使用(不论公资私资),一律计算使用面积。
4、自搭房或平顶阁楼其室内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使用面积(如系违章建筑,未作处理前亦计算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下的不计算使用面积。人字型屋面内的阁楼,楼扎、楼板、楼梯、倒吸齐全的高度在1.7米以上部分计算使用面积。
七、关于对父母名义分配由子女居住的公房合理
1、已成家的子女居住父母分配来的公房,计算为父母的住房面积。如人口较多的,按人均不得超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清房标准处理。
2、对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途径和手段多占多分住房给子女居住的,其多占多分部分应坚决退出。拒不退出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收月租金5元,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父母从房管部门分配来的公房1990年3月24日前已办理转户手续给已成家子女、未超过子女分房标准的,不计算父母住房面积。
4、父母资助购买商品房(没有享受公家补助)给已成家子女居住、未超过子女分房标准的,不计算父母分房、购房面积。
八、关于在同一城镇继承私房的面积计算
1、继承的私房未析产、又未使用的,不作干部住房面积计算。
2、继承的私房已析产或未析产、干部已使用的,其使用部分计算住房面积(向直系亲属借用的除外)。
3、继承的私房已析产,干部将应得坐份房屋供父母、兄弟姐妹使用,其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算干部住房面积;借给他方人使用的,计算干部住房面积。
4、继承的私房已析产,干部住公房又将应得坐份房屋出租的,计算干部住房面积。
九、关于借住部队或单位公房的面积计算
凡借住部队或单位公房的,一律计算住房面积。在地方已分得公房或购建了私房的,要将借住部队的公房退还给部队。
十、关于对在外地有公房,现工作所在地又分配了公房的处理
1、在现工作所在地已分得公房,原在外地分得的公房原则上应退出。如确需留给原居住该房的直系亲属居住、已经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不合并计算住房面积,但面积应作相应调整(配偶除外)。未经原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在1990年6月底以前办理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的,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2、在同一城镇购建了私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城镇在册人口人均20平方米的,要在7月底前退出公房。拒不退出的,每平方米每月加收租金5元,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关于清房标准的适用时间
1990年3月24日以前分配的住房,适用市委规定的清房标准;1990年3月25日后分配的住房按照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清理。
十二、关于已集资未建、在建未分、在建已分房屋的面积计算
1、清房期间一律暂停分配新公房。
2、已集资未建或在建未分的房屋,清房中不计算住房面积。建成后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干部住房标准,超标者按市委[1990]68号文件关于加收租金的规定处理。
3、集资未建或在建的房屋,已经分配落实到干部的,清房中要计算住房面积。如超过分房标准,其超出面积自房屋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加收租金。
十三、关于对过去已经清理加租的超标住房的处理
1、 超标住房已在过去清房中作加租处理的,从1990年4月开始按新加租标准执行。
原超标加租租金只缴纳一段时间或不缴纳的,拖欠的租金限在6月底前按原加租标准一次性缴清,逾期按新加租标准补缴。
2、原住房超标,但已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包括奖励劳模的住房等)的,不作重新处理。
十四、关于擅自转租公房的处理
干部分配的公房,一律不准擅自(全部或部份)转租,收取租金。已擅自转租的,限7月底前由原分配单位收回转租公房,交市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处理。同时,对已收的租金进行清理,没收其不当收入(实施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订)。
十五、关于对在清房中瞒报住房的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故意瞒报公私住房的,经查明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凡县以上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部门干部故意瞒报的,从重处分。故意瞒报的公房予以收回。在下达收回决定书一个月后不退出公房,每平方米加租2元5角;两个月内仍不退出,每平方米加租5元,并强制收回公房,加重纪律处分。
十六、关于清房收回及没收的房屋的处理
1、清房中收回的空关房、超标房及没收归公的房屋,凡属房管局(处)直管和机关事务局(科)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给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居住;属单位自有房,优先分配给产权所属单位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其分配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富余的房屋,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统一分配。
2、清房中收回的空关房、超标房及没收归公房屋的统一分配,须经群众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有关组织集体审批。原住户不得擅自转让,单位领导不得擅自决定,违者追究责任。
3、调配手续分别按照市、县(市、区)房管局(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科)现行规定办理。单位自有房经批准分配给干部职工的,由该单位办理调配手续。
各地、各单位原规定凡与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意见,由市清房办请示市委、市政府决定。
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仅适用于清理全市党政干部分公房问题,并由市清房办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