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0-07-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

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0]13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O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既能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又不增加企业和个人不合理的负担,克服当前有的执法机关罚没收入提留挂钩中的一些弊端,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法纪,搞好廉政建设,特就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等,下同)应秉公办案,严格依法执行罚没款规定,不得任意多罚、乱罚、重复罚款,所有罚款必须开具经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及但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支,不得提留分成,更不得留作小金库资金。

    三、各级执法机关的经费,均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可由其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经审核后予以拨补。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执法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对第一线查缉案件有功的人员,可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年终予以一次性表彰、奖励。对个别突破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也可报经县级以上同级政府特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同时,要教育执法人员不能因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出现放松依法管理的现象。

    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收入的,要按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