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
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0]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O年六月四日
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罚没收入和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既能依法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又不增加企业和个人不合理的负担,克服当前有的执法机关罚没收入提留挂钩中的一些弊端,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法纪,搞好廉政建设,特就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等,下同)应秉公办案,严格依法执行罚没款规定,不得任意多罚、乱罚、重复罚款,所有罚款必须开具经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及但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支,不得提留分成,更不得留作小金库资金。
三、各级执法机关的经费,均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可由其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经审核后予以拨补。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执法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对第一线查缉案件有功的人员,可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在年终予以一次性表彰、奖励。对个别突破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也可报经县级以上同级政府特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同时,要教育执法人员不能因实行收支两条线而出现放松依法管理的现象。
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收入的,要按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