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199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公路建设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致使紧靠公路两侧建房、开店、设厂等情况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且阻碍公路的进一步改建、扩建和公路效益的充分发挥,同时也打乱了村镇的建设规划和合理布局,给社会治安、工商、财税、环保和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为了迅速制止这一混乱状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公路两侧永久性工程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其间距根据公路类别确定,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未经批准,也不得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二、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的审批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许可证等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应事先听取或征求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提请审批单位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不力的,上级政府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督促检查,坚决纠正违章行为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情况的监督管理,今年内要集中力量对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一次检查,并要区别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对于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一切非公路设施,均应无条件拆除。
对1984年8月17日以后违反省政府《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围的通知》(浙政[1984]43号)、 1987年9月1日以后违反《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1月1日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应督促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对1984年8月17日省政府浙政[1984]43号文件下达以前建在现属公路两侧建筑各线内的永久性建筑物,以及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称合当时规定建在现属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永久性建筑物,应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订计划分批予以拆除。当前首先应拆除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危及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拆除此类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可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现已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临时性建筑物,除经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许可的以外,均应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起诉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经批准允许暂时保留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所有建筑物,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
四、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公路管理部门及其路政管理机构的作用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和协调处理。交通、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协调动作。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同时,要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建筑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政守纪、秉公执法。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O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