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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管理法》宣传月活动报告的通知(温政办[1990]191号 1990年8月20日)
发布日期:1990-09-07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第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宣传月活动报告的通知

 

温政办[19901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管理法>宣传月活动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宣传月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土地管理局等十个单位《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决定于今年九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目的要求

通过这次宣传月活动,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我市耕地现状,增强全民珍惜土地意识,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宣传内容

(一)开展土地国情教育,通过土地、人口、粮食的对比,讲清人多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实际情况。

(二)着重宣讲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宣传,加强土地法制建设。

(三)深入学习国务院国发(19904号、8号文件,认清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制止越权批地的重要性。

(四)在城镇要大力宣传国务院第55号、第56号令,提高对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有偿使用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的认识。

三、工作重点

这次宣传教育的重点:一是继续加强对各级领导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宣传;二是抓好对全市一百一十八个建制镇与城乡结合部、工矿区的宣传;三是重视加强对建设部门,用地单位和农村居民的宣传;四是继续抓好对中、小学的宣传。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工作的重点:一是限期查处党政干部“三违”建私房用地案件和历年遗留的违法占地积案,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出现的“未批先用”、买卖、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三是要及时查处“越权审批”违法案件,其中大案要案,尤其是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要抓住不放,追查到底,四是在城镇要认真整顿土地转让秩序,下大力量查处在企业兼并,房屋租赁买卖、以地易房等活动中,从事转手倒卖土地的“二地主”、“三地主”,严厉打击土地投机活动。

四、具体部署

这次宣传月活动。采取统一部署,逐级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方式进行,由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造成声势,抓出成效。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市)要在十月底前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市土地管理局。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