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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02-28 00:00:00 浏览次数: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银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费

 

浙土()[1990]30

 

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建设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浙政发(1988)83号文件规定,对土地征用费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有偿划拨费等。对实行包干使用征地费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不可预见费。土地征用费组成项目的各自用途,仍安原规定执行。

    二、土地征用费是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设立专门账册,对土地征用费收支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三、土地征用费实行统一收支、集中管理。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费,用地单位在征地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将征地费总额汇入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经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将土地征用费分解拨付给被征地单位,同时将征用的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要贯彻执行浙政发(1988)83号文件规定,由省、市、县三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统一征地。土地征用费由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用地单位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征地手续。

    其他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费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市、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区级土地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五、为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投资概算,根据国务院 (1984)125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包干使用征地费。

    建设项目土地征用费实行包干使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地建设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认真核定征地包干总费用。征地包干费的分解使用要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安排意见,及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六、土地征用费的结算业务应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必需现金支付的款项,如青苗补偿费、个人所有的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可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款项应转账结算。

    七、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耕地资源的浪费,同时,要从严掌握合理使用征地经费,努力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土地管理部门所属有偿服务性质的统一征地事务机构,财务管理按省财政厅(1989)财农 29号《浙江省农口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与(1989)财行395号印发《(关于企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各级建设银行要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管好用好土地征用费。要交存的费用,应督促征地单位及时交存;需支用的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支付业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对应下拨下划的经费,要及时办理划拨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土地征用费的使用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检查监督,并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适用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建设项目。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建设银行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