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矿产厅
关于加强黄砂、砖瓦粘土矿
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发(91)288号
各市(地)、县矿管部门:
五年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绝大部分的国营、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许多县也先后开展了黄砂、砖瓦粘土矿的登记发证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采挖黄砂、砖瓦粘土矿已发采矿许可证1280个,其中安吉、富阳、永康、定海、临海、嘉善、嘉兴郊区、绍兴、奉化、嵊县、松阳、景宁、苍南等县(市、区)黄砂、砖瓦粘土发证进展较快,并总结出一些加强发证管理的好经验。但是,有些县由于部门之间的关系未理顺,致使黄砂、砖瓦粘土矿发证工作进展缓慢,为了加强黄砂、砖瓦粘土矿发证工作争取今年底内完成发证任务,以确保我省矿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根据四月中旬在安吉召开的《全省黄砂、砖瓦粘土发证工作经验交流会》代表们讨论的意见,现将进一步加强黄砂、砖瓦粘土矿发证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黄砂、砖瓦粘土矿发证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由于人们缺乏地质矿产知识和法律意识,错以为“黄砂、砖瓦粘土不是矿。”要求依法申请,凭证开采往往难以接受,甚至有抵触情绪,给黄砂、砖瓦粘土的发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首先要向各市(地)、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和宣传,黄砂、砖瓦粘土是矿产资源,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其次要向乡(镇)政府干部和开采的群众宣传黄砂、砖瓦粘土是矿产资源,这是有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在成矿理论上说,黄砂和砖瓦粘土是由原生岩石经过长期的风化、剥蚀、冲刷、搬运、分选、沉积而形成的两种常见的外生矿产资源。在法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采矿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凡是从事经营性开采黄砂、砖瓦粘土矿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既然黄砂、砖瓦粘土是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又是属于国家所有,不论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何性质,开采矿产资源,应一律向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才能开采。
二、理顺部门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这是1991年3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答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时再次明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指出,国营矿山企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24条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矿产资源法第13条的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行洪、排涝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既应执行水法第24条的规定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也应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砖瓦粘土的审批发证问题,因开采砖瓦粘土矿时,其上部往往是腐植层,一般为耕地。因此,采挖粘土制砖,会给耕地造成一定的破坏。这就需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协同加强控制和管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烧砖窑厂,需要在耕地上采挖砖瓦粘土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对已经批准在耕地上采挖砖瓦粘土,并已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如果开采范围四至清楚,又没有越界开采,应保护其合法采矿权。
三、做好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
目前,我省黄砂、砖瓦粘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立项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也有一些虽经批准,但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缺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在未发证的地方,首先要进行调查,摸清黄砂、砖瓦粘土采挖点的分布和生产规模情况,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清理整顿。整顿工作要根据1987年全国乡镇矿业开发管理会议(地发[87]127号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对“矿法”、“水法”、“土管法”颁发前后开采黄砂、砖瓦粘土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办证,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
四、切实做好发证管理工作。
黄砂、砖瓦发证工作量多、难度大。各市(地)、县矿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争取在年内全部完成发证任务。
由于黄砂和砖瓦粘土开采具有临时性、季节性、分散性的特点,给发证工作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发证的对象不仅仅是开采单位,各地在确定发证的对象时,原则上发给开采单位,而对一些无固定地点,临时性的分散开采或异地开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采挖出的粘土往往又是卖给某个砖瓦厂,这种的也可发给砖瓦厂(窑)等有关单位,以便于管理。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