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非农建设中使用
耕地术语的含义等问题答复的函
温土管复[1991]第07号
温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你所1991年6月3日来函收悉。对你们咨询关于非农建设中使用耕地、园地术语的含义、缴纳农业税可否作为划分耕地的依据以及农村私人使用原地建住宅的审批程序等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对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所称的耕地、园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和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第二条对其内涵和外延均作出法律解释。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有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林木的土地。
二、按有无缴纳农业税作为划分耕地与非耕地的标准,是无法律依据的。
三、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等3款规定,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凡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