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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营性农业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9月18日)
发布日期:1991-09-18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经营性农业基地建设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农业基地建设(下称农业基地),促进农副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商品生产发展,提高农副产品产量、质量和出口创汇能力,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布局,保证投资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经营性农业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基地是指利用地区性的资源优势或农副产品生产优势,经过有计划地开发建设,提高其生产现代化、商品化程度,形成相当规模生产能力,并稳定地向国内外市场提供一定数量优质农副产品的区域,以及为促进农业商品生产发展而进行加工、储藏、增殖等的经济技术实体。包括农业经营性基础设施、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轻纺工业原料基地、农副产品出口基地、饲料工业项目、特有的农业资源开发项目和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利用项目等。

第三条 农业基地建设,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立足现有基础和内外两个市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当集中,择优安排,分步实施。在积极开发大宗农副产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稀传统农副产品的同时,不断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和出口创汇能力。

第四条 商品粮、棉、油等生产性农业基地及乡镇企业“贸工农”联合出口基地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国家与地方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农业基地项目的建设以及省计经委安排的农业开发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选报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产品具有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建设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好的项目均可上报。

第六条 基地建设主要安排国营企业和条件较好的集体企业提报的项目,尽量利用原有基础扩建改造,优先考虑有先导作用或出口创汇较多的项目,重点搞好产前产后配套,突出抓好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

第七条 基地建设项目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承担,省地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建设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基地选建的主要条件

(一)符合农业总体发展规划,项目区集中连片,具有相当规模,发展潜力大,能够专业化生产。

(二)品种优良或名贵,自然资源丰富,产品商品率高,出口创汇能力强,效益好。

(三)建设条件、投资环境好,科技、初加工、仓储等配套设施具有一定基础,交通运输方便,水电资源充裕,建设达产期短。

(四)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产品畅销并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随市场风险能力强。

(五)领导重视,地方积极性高,部门配合支持,企业班子得力,从项目筹建到建成投产及经营管理能一抓到底。

(六)地方或项目单位能筹措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并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有可靠的经济实体作为国家和省市(地)投资的担保单位。

(八)重信誉,守信用,还款意识强。

 

第三章 基地建设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基地建设投资以产前产后的关键配套设施,生产性建设为重点。基地建成投产所需流动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条 基地建设项目的生产性设施建设投资要核准,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要从严控制,压到最低限度,凡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凡需征用土地,要精打细算,节约每寸土地,不准征备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内容要分解到单项(单位)工程,根据设计的生产规模确定建筑面积和设备型号,所有建设内容及投资都要列出明细表,不留资金缺口。

 

第四章 基地选报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的选报由各级计委牵头负责。项目单位提报项目后,由当地计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计经委,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有关厅局将本系统提报的项目审核后报送省计经委。出口基地项目,要有建设银行的评估意见和外贸部门的意见,使项目投资决策行为规范化。

第十三条 市地县计委和省级厅局上报的项目,最后由省计经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并把地方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来源和比例作为择优安排的重要条件来考核。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工程内容较为简单的种植、养殖项目外,其它均要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或评估可行性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选定后,由省计经委行文上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计委,抄报农业部;除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外,其它农业基地项目,省农口厅局同时行文上报农业部,抄报国家农业投资公司。

第十五条 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可按规定要求,实行常年申报,常年评估,分批实施。对申请第二年安排的基地项目,上报时间不得迟于七月份。

第十六条 对于基层单位提报的基地项目及其材料,市地县计委和省级厅局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选得准,材料过得硬,提高所报项目的“命中率”。

第十七条 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和饲料工业项目,农口以外的单位也可申请和建设;其它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由农口单位申请和建设。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农业基地建设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规定办理。为简化手续,加快基地建设进度,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基地建设项目,不需上报和批复项目建议书,但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经省计经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其中,国家承诺投资的项目,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凭省计经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文件,直接同国家签订贷款合同;凡总投资在6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才可与投资方正式签订经济合同,投资方根据合同下达投资。

第十九条 基地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要抓紧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报省主管厅局或省市(地)计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批复的设计文件抄报各级计委备案,同时抄送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调整的,应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委全面负责基地建设的计划管理,统一牵头,综合平衡,协调服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计委要协同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地)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行业基地项目的实施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统计,业务技术指导,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运行后的生产指导和后续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协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建设进度情况,汇总基建财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偿还投资本息等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委托的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投入生产和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及时上报工程进度。财务报表等资料。项目建成后,及时上报竣工材料,省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规定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尽快投产发挥效益。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基地建设投资由国家。省、市(地)、县共同负担,属有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国家的投资视不同类别的基地项目和资金来源实行差别利率。

第二十六条 省筹措的基地项目配套资金,根据省计经委的计划,由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分别不同资金渠道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原资金渠道回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信守合同,严格按借贷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时还本付息。不能如期偿还者,从到期次月开始未归还的贷款做逾期贷款,按银行同档贷款加息20%;挪用贷款的,在挪用期间罚息50%,同时把投资回收好坏作为评价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实行投资与回收挂钩政策,对未按规定及时还款或挪用贷款的地区,今后要酌情少安排或不安排农业基地项目。各级计委和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行政手段,联合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还款,以保证国家和省地县的投资能更好地回收和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除国家特别批准的外,一律不能豁免。因有特殊、合理原因(包括不可抗拒的灾害、国家政策调整),要求推迟还款的,应在还贷最后期限到达之前三个月正式行文向国家、省、市(地)、县有关投资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理由和解决办法,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证明。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以国家规定为准。各地执行时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计经委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