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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月16日林政[1992]002号)
发布日期:1992-01-16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林业厅

转发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

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 通 知

林政[1992002

 

各市(地)、县林业局:

现将林业部林资通字[19921号《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少林省份,保护现有林地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各地务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保护林地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0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不能采取把国有山林划给集体的办法,来解决山区群众的经济利益问题。今后不得把国营林业单位经营的国有山林划给集体、农民和非国营林业单位使用。”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0号文件和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营林业单位的国有山林不得擅自改变隶属关系,如确需改变个别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要求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林业部审批。”为此,各地林业部门根据上述精神,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同时我们也要求土地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林业部门共同搞好林地管理工作。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

 

 

 

 

 

 

 

 

 

 

 

 

 

 

 

林  业  部

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

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通字[19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做好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及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林策字[1988101号《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征用集体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项目设计书及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若需采伐林木,还应有采伐林木申请(采伐林木设计书)。

三、征用、占用十亩以下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现场调查后,须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该文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征用、占用林地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征、占林地进行现场调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地权限报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地(市)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后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征用、占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在现场复核后以书面文件报林业部。

六、批准征、占地文件中如无林业主管部门意见,被征、占地单位应予抵制,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