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
浙民民字[1991]213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加强公墓建设,搞好全省墓地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决定对全省经营性公墓实行行业管理,并对现有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兴建公墓的若干规定:(1)兴建经营性公墓应由市、县民政局会同土地管理局进行规划,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2)经营性公墓应由民政局直接兴建和管理,或由民政局与乡(镇)政府联办。建设公墓墓区用地,必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经营性公墓应利用荒山瘠地,不占用耕地,不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以及铁路和公路两侧营建。(4)公墓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5)墓穴占地不得超过标准,即骨灰公墓每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2平方米;棺葬公墓单穴不超过4平方米。特殊情况需扩大用地标准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超标准部分加收土地占用费。(6)火葬区范围内只准建骨灰公墓,不准建棺葬公墓。符合上述规定的县(市)应报经市(地)民政局审查同意并签具意见后,再报省民政厅批准,发给《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二、对现有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民政局为主,土地管理局协助。清理整顿的标准是:(1)持有市(地)民政局正式批准的文书。(2)公墓区有经批准的规划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档案齐全,并绘有图纸、墓区有明显的标界。(3)有经过民政等部门认可的公章、发票和收费标准,并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4)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了公墓主任、会计及按护墓人员。(5)墓区建设整齐、环境美化绿化,墓穴用地不超过规定的标准。(6)公墓实行文明管理,文明服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不收取丧户财物。符合上述清理整顿六条标准的由当地县(市)民政局直接向省民政厅办理报批手续;不符合的,要限期整顿,待符合标准后,再按兴建经营性公墓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勒令停办。
三、对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省民政厅每年四季度将对全省经营性公墓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允许继续营业;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收回其《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四、经营性公墓应为当地城镇居民服务为主,如需对邻省市县开放并在邻省市县设立代办处的,须由县(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批准。公墓经营的收费标准由省统一规定。
五、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个部局关于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的规定,把这项工作逐步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全省公墓使用的墓碑、石料制品由省民政厅统一定点生产、统一展销认购,订购合同须经省民政厅鉴证后方可生效。今后经营性公墓的坟墓要向小型化、多样化、工艺化、园林化方向发展。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抓紧组织力量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本通知对经营性公墓的各项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