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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等四单位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征(使)用费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03-16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等四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征(使)用费

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2]7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征(使)用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征(使)用费

管理使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坚持农村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一段时间内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宣传不够,重“分”轻“统”,“统”“分”脱节,削弱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功能,放松了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使用比较混乱,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农民误以为土地私有的心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各地要十分重视农村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当前,要继续加强向农民进行土地集体所有的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土地公有制观念和法制观念,消除少数群众对党的农村政策的误解和土地私有的心理。要教育农民,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办企业使用土地时,应当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家和集体建设的需要,给以方便和合作。对任意设置障碍、提出无理要求的农户,要进行批评教育。私下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农户,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需支付土地征用费,其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建设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征地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将土地征用费总额汇入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将土地征用费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拨付给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办企业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应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并通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安置好承包地被征用的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土地征(使)用费除了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外,一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到户。

    土地所有权明确属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方,在征地过程中,由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办理征地事宜,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调整口粮田、责任田和其它承包地,统一安排“农转非”,统一安置劳动力就业。被征用土地为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征(使)用费可实行队有村管,监督使用。在村社领导班子较强、村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以由村经济合作社实行“五统一”。被征用土地为乡()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使)用费应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乡 ()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乡()人民政府代管。

 

三、严格控制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应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其中,被征(使)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属于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归个人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开发耕地,改田造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等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使)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就业而兴办的集体企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暂时不用的补偿()费应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参加本地合作基金会的内部资金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占用,不得直接或间接转为社员的消费资金和福利资金,更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或用作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奖金。

 

四、对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前几年,有些地方把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到户,或直接分给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户,使这些地方的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难以落实。一些农户把分到的土地征用费全部用作消费资金,使就业和口粮发生困难,给农村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各地应对承包以来的土地征(使)用费的使用情况,结合农村财务清理整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凡已分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无论是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户的,还是全村()平分到户的,都要限定时间,分期分批收归集体所有。农户一时确实无力归还的,可以分期还款,并从还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转欠为贷,按期计息,有偿使用。

    已经平分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也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已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农户,个人至今无力解决就业问题的,村经济合作社在收回其安置补助费的同时,应负责为其安排新的就业出路或调整解决承包土地,对已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的农户,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可作为生产垫底资金,在其有偿还能力时交还集体。今后,用地单位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一般应交给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农户的就业和生活补助,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负责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安置不了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同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五、加强对土地征(使)用费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作为集体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非法占用、挪用和私分。村经济合作社对土地征 (使)用费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员公布。

    为保证土地征(使)用费的合理使用,县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乡()人民政府和市()、县土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土地征(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银行、信用社发现土地征(使)用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有权拒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有关部门执行。

 

 

        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