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对外开放
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政[1992]年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发展外向型农业,是整个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村经济新飞跃,实现农村小康目标的重要措施。我省农业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很大,创汇农业的发展已有一定基础,当前应该抓住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全面开发农业资源,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改造传统农业,推进农业上新台阶,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鼓励外商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主要是利用成片的已围未垦和粗放经营的滩涂、山地、丘陵,划定区域范围,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品种、设备,对农业资源进行深度综合开发利用,实行贸工农技相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率,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1.开发区内的土地,可以由外商独资开发经营,也可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开发经营的土地(集体土地应先转为国有)可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出让使用权,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出让金一般可低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的价格。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形成农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也可以同时转让或出租。开发区内的各项农业开发项目,可以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独家举办,也可以由其再对外招商,吸收其他外商举办。
外商依照农业开发的规划,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森林、土壤、水产等农业资源的前提下,可以自建农业基础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可以引进经过检疫无病虫害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和动植物保护药物,引进耕作、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所需的机具及其他技术装备;可以对区域内自产的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包装、贮运和组织出口;可以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的科研、人才培训和技术咨询等业务。允许外商在开发区内兴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占地比例视项目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确定。
2.外商在开发区举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批准可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农业税、农林特产税按开发前核定的数额缴纳;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五年至十年;出口销售的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原料和产品两头在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3.开发区内原承担的粮食、棉花定购任务,因举办开发性农业项目受到影响的,原则上由所在市、县就地消化解决。外商投资开发生产的农副产品,可以适当放宽内销比例。
4.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划定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出让给外商的成片农用土地,占用耕地五十亩、非耕地五百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一百亩、非耕地一千亩以下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占用耕地一百亩、非耕地一千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积极利用外资,开发“五荒”资源。
对荒涂、荒山、荒坡、荒水、荒岛资源,除了继续争取国际金融贷款、政府间贷款开发外,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
1.外商外资围垦海涂,可以获得所围面积60%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免交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有关规定转让或出租。围垦后,应主要从事农业开发经营,也可以举办非农业项目。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可以享受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其中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从投产起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举办非农业项目的,须另行申请报批。
2.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水、荒岛和浅海,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等形式,使用年限为三年至五十年,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举办农业开发项目,可以享受本文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3.外商投资开发“五荒”的农业项目用地,一次性开发面积在三千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五千亩以下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五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宁波市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按第一条第4点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依托,建立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
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及经省政府批准的毗邻农村和有条件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应该率先转向外向型农业经济的轨道。有条件的可以划定一片土地,作为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管理经验,集科研、示范、推广于一体,实行农科教结合,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1.在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内兴办的“三资企业”,经认定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及新工艺的,除享受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待遇。
2.农业新技术开发示范区根据开发示范的需要,允许调整土地的种植结构,原有的粮食定购任务可以交纳差价款。
四、建立农业新品种引进隔离试验区,加快良种引进繁育推广的步伐。
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岛和国营良种场(圃),作为农业新品种引进隔离试验区,把国外的一些新品种在隔离试验区试种试养,进行消化、筛选、创新,为发展高产优质农业提供更多的优良品种。
1.省里每年安排专项外汇额度和配套资金,用于引进优良的种子、种苗、种畜和必要的科研设备。
2.农业新品种引进隔离试验区属于科研性质的试种养项目,五年内免征产品税,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新品种引进隔离试验区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选定后批准建立。
五、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大力兴办“三资企业”。
加强农村交通、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采取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等形式,兴办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其相配套的加工业项目,可享受比外商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更优惠的待遇。
1.上述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农林特产税按投产前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五年至十年;出口销售的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2.为发展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机具和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外商及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合理数量内的安家物品和自用车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自行组织出口,其中涉及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的,由企业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属于专营产品的,由有经营权的部门收购或代理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除按协议交纳代理费外,外汇收入全部留给生产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4.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的,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
5.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适当放宽内销比例。属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划内的“菜篮子工程”,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农产品出口体系建设,提高创汇农业水平。
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开发一批有出口前途的名特优新农林牧渔产品,形成以产品为龙头,生产、科研、加工、收购、出口一条龙的创汇农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发展创汇农业,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创汇农业的若干规定》(浙政 [1988]56号),并作以下补充:
1.根据发展出口创汇产品的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土地的种植结构。
2.新建出口产品基地,贯彻“谁投资、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
3.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基本符合条件的,报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4.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若干个经营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集团;条件一时不具备的,可以先在进出口公司内设立出口部,开展对外业务。
5.省、市、县各级每年从留成外汇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向外引进农业新品种和科研、加工设备。
七、建立大型渔业船队,开拓远洋渔业生产。
我省近海传统渔业资源日趋枯竭,振兴浙江渔业必须打出去,向远洋进军。鉴于远洋渔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高风险的特点,必须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
1.通过租赁、合资、参股、发行债券、争取国际金融贷款和国家投资等多种途径和形式,筹集国内外资金,“八五”期间建立一支拥有70艘左右的大马力渔轮、具有现代化技术装备的远洋渔业船队。
2.以省远洋渔业公司为主,建立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公司,把远洋渔业船队、渔轮修造厂、海洋水产研究所等单位联合起来,形成贸工渔结合、前后方配套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
3.赋予进出口权的远洋渔业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允许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渔需物资、机械设备,自行出口自产的水产品及加工品,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远洋渔业企业还贷有困难的,报经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所创外汇按对外承包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4.远洋渔业企业可以在国外建立渔业基地,鼓励与所在国合作捕鱼,合作兴办捕捞加工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独资办企业。
八、实行旅农贸结合,发展旅游观光农业。
充分利用我省农村山清水秀的自然风光,同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在临近旅游风景点、交通方便的地方,开辟森林公园、海岛公园、水果园、花卉盆景园等旅游观光农业区,融观赏、品尝、娱乐、购物于一体,吸引中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这要作为发展创汇农业的一条新路子加以探索。
1、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兴办旅游观光农业区,允许在观光区内举办度假村、海滨浴场等生活、娱乐、服务设施,其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2、外商投资兴办旅游观光农业项目,视同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项目,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3、旅游观光农业区内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水、电、气、运输、通信等服务,收费标准与当地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九、扩大农业对外劳务技术合作,鼓励兴办境外企业。
发挥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种养业、捕捞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劳动力到国外、境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建筑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行业的劳务合作,也可以从劳务合作入手兴办境外农林牧渔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1、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省农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条件的市地可以建立相应的分公司,负责承接国际间农业双向合作项目,组织农业劳务、技术的输出和引进。
2、负责组织劳务输出的单位应对劳务输出对象进行技术、技能和出国知识的培训;代办出国手续;代表劳务输出方与境外接受劳务方签约,交涉利益纠纷,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扩大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进一步拓宽农业对外交流的渠道和范围,及时了解掌握国外农业发展和国际市场的信息和动向,同时让外商了解浙江农业的特点、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1、国家和省统一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洽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吸收农业部门和农业企业参加。条件成熟时,可单独举办全省农业对外招商洽谈会。
2、鼓励农口各部门、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科研教育院所,通过建立友好关系等形式,开展人员、品种、信息、技术交流和学术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浙江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推动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3、对农业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农业企业等民间组织因开展对外交流活动需要出国的人员,简化审批手续,及时派出。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都要根据上述规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方案和办法,并迅速组织实施。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