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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1992-08-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

 

浙土发[1992]61

 

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讲的几种情况我省也不同程度存在。从全局看,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未批先用、预征土地后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和下放审批权限等。这些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请各地对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的五个方面的要求,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报我局。

 

附件:电报原文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鼓舞下,各地加快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纷纷建立开发区,地产市场迅猛发展。这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先兆,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少数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的是违法占地、越权批地、多头批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竞相压低地价、大片圈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各项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物高度垄断,坚持一支笔审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批准权限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未经审批或越权批地的,都应及时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成片土地开发的管理。开发成片土地,特别是大片出让土地要特别慎重,应作可行性论证和规划。并尽可能做到成片规划,成片开发(七通一平),分块出让。成片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规定投资量和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投资量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投资的,要无偿收回土地,防止房地产商囤积、炒卖土地。

    三、加强地价管理。各地要运用级差地租理论,参照当地目前土地市场状况,尽快确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作为审批和出让土地的依据。当前,工业用地价格要高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开发费。商业等其他用地价格要高于工业用地,防止竞相压低地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