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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没收房屋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温土发[1993]第27号 1993-5-15)
发布日期:1993-05-15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没收房屋实行公开拍卖

的通知

 

温土发[1993]第27

 

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分局):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减少财政流失,依法、公开拍卖已没收的建筑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依法没收后,经批准可变价给原建房使用的,其定价标准、变卖处理程序等应严格按温土发[1993]第21号《关于违法占地所建的房屋没收定价变卖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位于好的地段,或者可用于商业、服务、金融等用途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根据市府温政机[1992133号通知精神,可委托温州拍卖行代理。

三、凡拍卖房屋的用地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办理出让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持土地使用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定审批手续,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对于原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则上限于在本村村民范围内部进行拍卖,如需分开拍卖的,须对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征用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各地拍卖房屋后,应将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地段、底价、拍卖价以及竞投情况等及时通报我局。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