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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3]159号 1993-7-28)
发布日期:1993-08-18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政发[1993159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一九八七年全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政府和城镇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198766号)精神,从投资体制、建设体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改革,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调入的建设,兴建了一批骨干项目,使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总量、标准和服务水平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城市供水紧张,交通阻塞,环卫设施简陋,排水防洪、污水处理能力差,绿化覆盖率低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究其原因,一是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建设资金十分短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还未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制尚未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起来;四是法制不健全,管理薄弱。如不尽快改变以上状况,将会制约我省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建设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是当前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转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非生产性”和“从属配套”的旧观念,树立先导建设和超前建设的观念,把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计划,集中力量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评比,确定年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展的主要指标,将其纳入市、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和支持。

 

二、继续深化改革,实行综合开发

 

继续深化改革,实行综合开发,是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实行综合开发,可以节约土地、节约资金、节约物资,从而提高投资效益,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进入良性轨道。要推广温州市人民路、杭州市庆春路、义乌市工人路“以路带房、以房养路、路房结合、综合开发”的经验和做法。各地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和探索不同的建设模式。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归口管理。积极推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今后,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开发区建设中,都要走综合开发的路子。“八五”期末,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综合开发率达到80%以上,其他地级市综合开发率要达到70%以上,县级市要达到60%以上,县城要达到50%以上。

 

三、广开渠道,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进一步改革过去靠国家单一投资的城市建设投资旧体制,建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公用事业合理计价等部分组成的多渠道、多元化、稳定的投资新体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坚持全额征收、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任意少收、挤占、挪用。根据浙政[198766号文件精神,已经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设施增容补助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的城市,要根据合理收费的原则调整收费标准;尚未开征的城市,要抓紧出台征收办法。

为确保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政府的收益,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55号令发布的办法,参与地价测算。城市土地出让金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政府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70%左右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地占用费、房地产增值收益,也应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部门要继续支持城市道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8号文件精神,在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助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城市道路改造。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目前可考虑采用拍卖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的办法,所得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推广污水集中处理。根据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城建[1991594号《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排污水费。其中应有相应部分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和赠款,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实行有偿服务。

省计划、财政部门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继续安排城镇供水建设资金,由省城乡建设厅提出项目建议,共同商定后,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分别下达。各地计划、财政部门也要视财力情况,继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参与计划安排,并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方案确定等服务工作。

对于贷款或集资新建的城市桥梁、隧道、渡口和道路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收车辆通过费。

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内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用发行债券、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多方吸纳国内外资金,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运筹好城建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借鉴上海、沈阳、杭州等城市经验,建立城市建设发展专用资金,可以将城市财政定期拨给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土地收益及各项政策性收款,以及引进的外资等,纳入城建专用资金。通过逐步推行资金有偿使用和资金的滚动增殖,为城市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在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搞活与之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各地要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特点,制订公用企业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转换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经营机制,把公用企业逐步推向市场,逐步实现市政公用企业由福利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的转变。

转换市政公用企业经营机制,关键是搞好价格改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生产的发展、地方财力负担的可能和市民的承受能力,加快理顺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国家来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各地要在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指导下,逐步放开市政公用基础建设市场,在各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城市客运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采取国有、股份制、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搞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五、加强管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最大效益

 

在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建设的同时,要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同时,要结合普法教育,向市民宣传城建法规,提高市民爱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自觉性,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以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最大效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