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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浙土发[1993]33号 1993-8-18)
发布日期:1993-08-19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浙土发[199333

 

各市(地)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的一个重要部署,各级土地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增强总体意识,做到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对国务院宣布取消的农村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下来,要切实将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附件: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

通知

 

1993]国土[法]字第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六月二十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会上宣布取消37项中央国家机关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基金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当前整个农村形势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决定,继续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电话会议精神的自觉性。

 

必须看到,在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上,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采取目前这样一项断然措施,是因为农民负担问题已相当严峻,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全国的政治稳定。国务院在电话会议上宣布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等三项费用,这也是根据全国整个农村形势和农民的总负担作出的重要决定。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应当肯定,几年来,各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农村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确实在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破除土地私有制观念、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加强村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纠正干部利用职权建房多占地等方面都收到了明显效果。同样,依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开展的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税收制度等方面也确实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正如国务院领导同志所指出的,目前农村经济状况不允许,农民难以承受。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小局服从大局,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传达贯彻中办、国办的紧急通知和这次电话会议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各地清理工作均涉及政府及几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因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土地管理部门的第一把手要亲自抓,对已经宣布取消的上述三个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下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三、对乡(镇)村已经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支情况进行清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对已经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包括超占费),必须按照原来有关文件规定继续管好用好,切实用于村内公共公益事业的建设上,绝不允许挪作他用。同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村原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坚决处理。

 

四、严格依法办事,继续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格用地计划和指标控制,尽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对使用耕地的要从严审批。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土地问题,无论什么时间发生的,都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收的收,该罚的罚,切实防止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重新抬头。

 

五、继续抓紧抓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问题。

 

此次为减轻农民负担,停止收取的是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费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对农村的土地登记发证,要积极调整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对已经完成土地登记发证的农民,要保护领证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变更土地登记,以保持土地登记成果的现势性。二是对已收取土地登记费、尚未完成土地登记发证的,要继续按规定搞好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把土地证书发给群众,并做好后续工作。三是对没有收取土地登记费的,不再收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积极争取经费来源。特别是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活跃、土地收益较高的地区,要力争解决农村土地登记经费问题,使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继续进行,但绝不允许再向农民收费。确无经费来源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可暂不进行,待落实经费后再开展。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