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通知)
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土发[1994]50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国土<籍>字第87号“关于贯彻《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失时机地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
清产核资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产,搞好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资产清查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础工作,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强化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为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中土地资产清查估价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尽快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资产清查估价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且时间紧。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题研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凡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参与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要主动向政府汇报,积极参与,以利工作协调。同时,为便于对外工作,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可增挂土地登记处(站)牌子,办理土地登记事宜。
二、依程序、按步骤搞好土地清查工作。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主要是: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及评估确定土地资产量。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一)列入土地清查估价范围的企业、单位先进行自查,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地价评估。
(二)企业、单位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
(三)企业、单位将地价评估结果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核确认。
(四)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用地的地价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批复。
(五)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账务,并将土地资产量填表上报主管部门。
(六)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量,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快土地登记和土地估价工作步伐,确保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任务的完成。
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基准地价的评估是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基础,各地要按照省局对今明两年地籍管理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快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城镇土地估价工作步伐。凡工作进展较缓慢的地方,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措施,把进度抓上去,密切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做到清产核资到哪里,土地估价到哪里。
(一)关于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登记。
1、已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宗地,这次清产核资中要进行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审核,土地权属和用途没有变化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凭土地证书办理清查登记有关事宜。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变更的,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未开展或尚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的地方,为满足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可在宗地调查的基础上,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的,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
2、企业、事业使用的土地因土地权源资料遗失或权属界线有争议等原因,暂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地籍调查情况和暂不能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因土地权属纠纷暂时没有解决,或违法用地未处理,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等原因,暂不能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3、企业、单位委托地价评估和地价评估结果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时,必须附有土地证书或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二)关于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
1、已完成城镇土地估价的,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方法或直接评估方法评估宗地标定地价,尚未完成城镇土地估价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评估初步的区域基准地价,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宗地标定地价。
2、地价评估必须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实施,宗地的标定地价一般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评估比较确定。
3、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尚未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土地证书,或者没有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
4、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将另行下文。
四、请各地抓紧开展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省局拟在年底或明年初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