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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发 [1994] 53号 1994年12月12日)
发布日期:1994-12-12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发 [1994] 53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工商银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银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设立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行为。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均可依法设立贷款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应持下列资料向银行提出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

1、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贷款申请书;

2、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4、  土地资产评估资料:有效的土地资产证明资料(近期出让、转让价或地产评估价)。

对未经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以及近期出让、转让而抵押价值协商不成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中央和省属单位应委托具有A级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省级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5、  其他有关资料。

   (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银行全面审查抵押人(包括借款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查,并办理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发放贷款。

银行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注销抵押登记。

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十五日内,抵押人应持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向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予以办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及程序

 

当法律或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银行可以处分抵押物的情形出现时,银行即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   估价。

银行应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交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中央和省属单位应委托具有A级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省级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二)   变卖。

银行以土地评估确定底价,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直接受让。

(三)   清偿。

 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清偿:

1、抵押人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所得价款依法优先清偿银行贷款。

2、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所得价款首先缴纳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依法优先清偿银行贷款。

3、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在处分土地使用权前应先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再按前款规定清偿。

(四)   变更土地。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其他规定。

 

   (一)个人地产的抵押及处分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人应当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四)本通知中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有关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中国卫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