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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4]35号 1994-2-22)
发布日期:1994-03-06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墓建设管理

规定》的通知

 

温政发[1994]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个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温州市公墓建设管理规定》,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公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保护山地资源和自然景观,防止青山白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公墓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推行火化与土葬改革并举,提高火化率,并积极筹措资金,建设火葬设施,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从根本上减少社会对公墓建设用地的需求

第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殡葬改革,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规划部门必须把公墓建设列为城乡建设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民政、土地等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规定公墓适建范围,编制公墓建设用地规划,经县级规划设计部门统一设计,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尚未编制规划或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墓。

第五条 公墓建设必须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公路、铁路(包括规划中公路、铁路)沿线的视线范围内、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建设公墓。

第六条 公墓建设设计方案要注意节约用地,留足绿化用地,按园林式要求进行设计布局。公墓建设范围内绿地应保持在50%以上,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尽量配置常绿植物同时考虑合适的色彩。

公墓用地标准:骨灰墓每穴平均占地不得大于0.7平方米;葬墓每穴平均占地不得大于4平方米,总用地规模一般公墓不超过0.3公顷,园林式公墓不得超过0.5公顷

第七条 公墓建设必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规划部门会同民政、土地、林业等部门进行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设计要点,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四)持土地使用手续和施工图纸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规划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绿化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否则结转为绿化资金。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擅自违反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温政发[1991213号文件转发《关于建立公墓建设管理审批制度的报告》同时废止。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