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补偿和劳力安置的规定》的通知
温政发[1994]47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颁发,自1994年4月1日实施。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
和劳力安置的规定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切实搞好国家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鹿城、龙湾和瓯海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标准和使用规定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8000-8500元;水稻田、涂园每亩6000-6500元;山园地,每亩4000-4500元;菜稻轮作地,按菜地、稻田分别计算;非耕地一般不超过耕地标准的一半;凡征用农田保护区土地,需增收高产田补偿费3000元。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收取,专用于发展生产、举办村级企业和解决多余劳动力的就业,高产田补偿费作为农田保护区建设费用。
(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
被征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的产值,无苗的不予补偿。其标准是: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亩为800-850元;水稻田、涂园每亩550元;山园地每亩400元;柑桔园补偿盛果柑每棵50-7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50元;幼柑每棵5-30元,桔树按柑树标准加倍计算。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其他果园另行商定。
(三) 劳力安置补助标准:
征用耕地劳力安置补助费按“劳土比”计算。其标准是:征用常年固定蔬菜地,每个劳力为14000元;“劳土比”在2.25人/亩以上的,按每亩30000元计算;水田、涂园每个劳力12000元;“劳土比”在2.25人/亩以上的按每亩27000元计算;山园地每个劳力8000元;“劳土比”在2.25人/亩以上按每亩18000元计算;稻菜轮作地按比例分别计算;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四)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为50-7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其他建设物、构筑物按实际、按定额计算。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物和征地方案开始协商后抢种的果木或抢建的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经被征地单位统一平衡后,发给所有者使用。
(五) 政策处理包干费:
菜地每亩1500元;水稻田、涂园每亩1200元;山园地每亩1000元。此费作为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业务费用,被征地单位要确保征地批文后30天交出土地,让用地单位进场施工。
二、劳力安置办法
(一)凡国家征用土地可按“劳土比”予以“农转非”。“农转非”人数按行政村的“劳土比”计算,每年审定一次。
(二)所有征地单位均不直接招用农业剩余劳力。按“劳土比”确定需要安置的招工对象,由劳动部门发给《征地剩余农业劳力待业证》,根据市场需求,实行公开、公平招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征地单位的持证对象。劳力安置对象不参加招工考试,由其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劳力安置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凭《征地剩余农业劳力待业证》优先给予办理手续,并予适当优惠。
(三)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安置对象的条件和工资待遇:
1.自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用地单位要会同被征地单位办好招工手续。招工对象要符合招工条件,即: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
工资待遇:企业单位按16周岁至17周岁、18周岁至21周岁、22周岁以上三档分别定为三级、四级、五级工;机关事业单位按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被招工人员享受接收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对年满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农村男女青少年,由被征地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供人员名单,可实行先培训后就业,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60元,年满16周岁时予以办理招工手续。
3.自征地批文下达后3个月内未办理招工手续的,属用地单位无法招工的,按本项第一条规定办理;属被征地单位未提供招工人员名单或招工对象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应即时另行提供人员名单或调整招工对象,否则不予享受工资待遇。
(四)以留地办法安置的,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人土比”,由规划、土地部门按实际需要一次性确定被征地村的生产,生活和劳力安置房用地。已留地的村,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一律只支付劳力安置费,不再安置劳动力。
三、“农转非”和收取粮油储备资金
(一)招工“农转非”和就地“农转非”人员,必须是被征地单位的常住农业户口。村委会确定的“农转非”人员,必须在征地批文后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粮油储备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按“人土”比例计定人数,由用地单位向市粮食局缴交。凡属国家建设项目征地的,可剔除按“劳土”比例确定的人数。
(三)粮油储备资金,实行专项储存,集中使用。凡耕地被全部征完的行政村,由市粮食、公安、土地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剩余农业人口的“农转非”手续。经批准“农转非”人员的粮油储备资金,统一在市区各项目收取的粮油储备资金中解决。
四、市政道路和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宽度在20米以下的,按市人民政府原规定用地由沿路两旁尚有的单位或个人负担。20米以上的,沿路两旁单位或个人负担10米。在应承担的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单位征用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后无偿划拨。沿路两旁尚无单位的路段,两旁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城建部门先予征用,征用费按本规定第一、二条标准支付,但不安置农业劳力。道路建设划拨使用的土地面积超过单位应承担范围的部分,道路建设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市政道路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力不作安置,由各被征地单位自我消化,给予按“人土”比例“农转非”。规划道路20米以外部分,其征地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劳力安置费)标准为蔬菜地每亩18000元,水稻田、涂园每亩15000元,山园地每亩10000元。柑桔树和地附属物按本规定低档计算,省市重点工程已有专项规定的例外。
(三)用地单位因施工需要增加临时用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各类不同土地按年产值计算,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即恢复土地耕种条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要另增付一年减产复耕费。各类管线、地下工程借地的补偿标准同上处理;通讯、电力等地上零星固定构筑物所占土地,按上述标准10年计算;柑桔树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标准补偿后,第二年转作青苗补偿。
五、执行征地政策,保证国家建设顺利实施
(一)根据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被征用单位应当自觉服从,签订征地协议,并按期拨出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拖延和阻碍国家建设。
(二)在建设项目商谈协议过程中,由于一方坚持无理要求而达不成征地协议,影响国家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抓紧办理招工和“农转非”等政策处理事项;被征地单位应及时交出土地;用地单位应及时组织进场施工。对个别人的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阻碍进场施工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申请建设征用土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征地费的支付,必须凭经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和缴付款通知单,方可支付。凡无上述凭证的,银行、信用社有权拒付。物价部门有权对额外支付部分不准纳入工程造价。征地费的使用,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检查监督,并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市区国家建设征用补偿费和劳力安置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颁发前已经签订的征地协议和已经批准的征用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非常工程”、“铁路配套工程”、“国家重点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