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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浙政[1994]5号 1994年4月25日)
发布日期:1994-06-07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1994]5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山区省,水土流失一直比较严重,目前发生水土流失面积2.5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四分之一,占丘陵山地面积的36%。我省又是一个人口密度大、水土资源相对匮乏的省份,防治水土流失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为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每年都要确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任务,并列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山区和丘陵地区的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年度的工作重点及保证措施。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支持各级水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

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建设。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有组织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和守法。抓紧制订实施水土保持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政策,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保护好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做好执法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执法检查。

三、切实搞好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地区新上将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计划部门不予列项。对采矿、修路等生产和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和经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保护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治理成果和林草植被,凡造成其损坏的,必须依法予以补偿。从今年开始,各级包干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3-5%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计划、财政、农业林业、交通、地质矿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工矿企业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四、有计划地开发重点防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计划。在规划中,要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进行重点防治。重点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建立管理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已实施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其组织实施单位或个人要作出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组织实施单位或个人没有能力治理的,可提供治理的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

五、多渠道增加对防治水土流失的投入。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一部门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工程管理单位专项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验收。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项防治资金。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等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要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各地要按照“谁投资治理,谁经营得益”的原则,制订有关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坡、荒滩,使用权保持长期稳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