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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通知(浙土发[1994]20号 1994年7月15日)
发布日期:1994-07-15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通知

 

浙土发[199420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按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地籍管理处联系。

 

附件:变更土地登记和程序与方法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变更土地登记规定

 

为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经土地登记后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名,宗地所处地名更改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按规定办理的土地登记。

第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分类;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变更登记;

4、更名登记;

5、更址登记;

6、重次登记;

7、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8、更正登记;

9、其他变更登记;

10、注销登记;

第三条  因土地征用(使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使用)、划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使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再正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等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出让的宗地上建筑物竣工后,土地使用者持建筑竣工平面图等申请重次土地登记。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的时间内,持补办的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等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增值费(税)缴付凭证、有关部门认定的转让地块开发投资证明等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包括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据前款要求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条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有关各方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证明材料等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因继承、分家析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在行为发生并确定后三十日内,持继承书、分家协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九条  依法调整、调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在调整、调换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协议等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条  土地作为资产作价入股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当事人各方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股份制企业之时起三十日内,持建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土地资产评价报告、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等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获得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等共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等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登记后,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十三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等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登记后,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第十四条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在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等申请更名登记。

第十六条  地名变更引起宗地座落更址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的文件或公告,直接进行更址登记。

第十七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土地登记内容错、漏的,土地管理部门经查明原因后,直接进行更正或补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改变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等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期满要求续用的,土地使用者在批准续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申请重次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未满,要求改变出让合同有关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在批准改变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等申请其他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相应的有关证明资料、合同等申请注销登记:

(1)       依法收回、没收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

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提交以上各条款规定的资料证件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提出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过地籍调查,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要求。土地权属变更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经土地部门领导批准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登记后,更改、更换或注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其变更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应按规定缴纳登记发证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省政府浙政办[1988]18号文件规定加收土地登记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违反本规定严重失职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他项权利是指承租权、抵押权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方法

变更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转让、变更、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程序,同时它是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和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根据我省地籍管理工作的现状,当前,搞好变更登记工作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统一变更土地登记要求,并尽可能提高可操作性,依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登记规定,拟写了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方法,供各地参照执行。在工作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提出来,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土地权属变更由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2、  他项权利变更由他项权利者和他项权利义务人共同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变更,重次登记,土地用途变更,更名、更址、更正登记,

其他变更登记等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变更地籍调查

1、土地权属变更不涉及宗地合并、分割的,变更地籍调查可依据初始登记地籍资料。

填制地籍调查表,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如果初始登记地籍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需补充完善或重新调查。

2、土地权属变更引起宗地合并、分割的,必须按规定重新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3、重新进行变更地籍调查的,严格按初始登记地籍调查程序和要求办理。

4、  新增加的用地和权属变更引起合并、分割的宗地,以及境界变更的,应修测地籍图

(地籍图的修测办法另行制订)。

5、  变更后宗地编号

   1)、宗地四至界线没有变动的,沿用原宗地号。

   2)、两宗地或两宗地以上整宗合并为一宗的,保留其中的一个宗地号。

   3)、宗地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宗采取支宗编号。

   4)、一宗地全部被相邻宗地分割完的,该宗地号自动消除,各相邻宗地号不变;一宗地部分被相邻宗地分割的,该宗地及相邻宗地号都不变。

 

三、变更登记审核

变更土地登记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资格;

2、变更登记申请程序;

3、变更依据;

4、变更内容;

 

   四、变更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

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方法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分为直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以下简称出让登记)和划拨土

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两种。

   1)、出让登记

    出让登记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

a、  土地登记申请表;

b、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  出让金支付凭证;

d、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要提供法人资格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申

请人是个人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有委托书和代理书。下同)

e、 出让地块的土地勘测资料;

f、   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受让人土地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申

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并经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将准予登记的调查、审核结果填入《土地登记审批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 建立《土地登记卡》。登记卡除按规定栏目填写外,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以下简称“变更记事”)栏内登记:a、《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本栏目登记的内容;

b、出让地块标定地价;c、出让金额;d、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e、土地用途;f、有关约定条件等内容。

④ 根据《土地登记卡》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除按规定栏目填写外,在备注栏内注明:a、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b、出让地块建筑物竣工后办理重次登记;c、其他约定条件。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有两种形式: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简称第一种补办出让登记);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和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紧密衔接在一起的(简称为第二种补办出让登记)。

第一种补办出让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办出让登记由划拨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b、土地证书;

c、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d、出让金交付凭证;

e、申请人身份证明;

f、地上物产权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初审意见”、“审核意见”栏填入建议登记的意见,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栏填上准予登记意见,并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注册登记在原宗地登记卡进行。

a、 在“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

b、 在“序号”和“日期”栏内分别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的顺序号和日期;

c、 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标定地价,出让金额,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出让面积、

用途,有关约定条件等内容;

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的内容,在土地使用者原土地证书的“变更记事”栏内载明相应的变更内容,以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二种补办出让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和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紧密衔接的,可在补办出让登记的同时,按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规定一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2、征用(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因土地征用(使用)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使用)批准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土地部门办理预登记手续,即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缴纳申报费。办理预登记时提交下列证件:

a、《土地登记申请表》、《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b、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c、用地协议;

d、 申请人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持征用(使用)土地的勘测资

料、工程项目竣工平面图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并实地调查后,符合规定的,将准予登记的调查、审核结果填入《土地登记审批表》,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注册登记。

在被征用(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卡》的“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日期”栏内注明此次变更的序号和日期;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注销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的面积和去向,以及剩余的土地面积。

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建立新的《土地登记卡》,按规定要求填写。

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内容,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载明变更内容,并相应地更改或更换证书附图。同时向征用(使用)土地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3、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办理。

4、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分为整宗转让登记(简称第一种转让登记)和分割转让登记(简称第二种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的申请,转让人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受让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第一种转让登记:

直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申请转让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申请表》

b、土地证书;

c、出让合同;

d、转让合同;

e、 转让金交付凭证;

f、 交纳土地增值费(税)凭证;

g、 有关部门认定的转让地块的开发投资证明;

h、 地上物权属证明;

i、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转让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注销土地使

用权登记和准予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分别填入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内,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册登记分两步:第一步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的“变更记事”栏加盖“注销”印章;在“序号”、“日期”栏内分别注明本次登记的序号和日期;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注销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及土地使用权去向。

第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建立受让人《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除按规定填写外,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

a、 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及起止日期;

b、 转让金额;

c、 标定地价;

d、 土地用途;

e、 其他约定条件;

f、 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土地使用者。

根据宗地原《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内容,向转让人收回土地证书,加盖“注销”印章。依据该宗地新的《土地登记卡》向受让人颁发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备注栏载明:a、土地使用起止日期;b、标定地价;c、其他约定条件;d、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二种转让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分割转让登记除提交转让登记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转让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核和实地变更地籍调查,符合规定的,将分割转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注册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填入转让人《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将分割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准予登记的意见和结果填入受让人《土地登记审批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在转让人原《土地登记卡》“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日期”栏内注明此次变更的序号和日期;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注销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去向、变更后剩余土地的面积。

建立受让人新的《土地登记卡》,登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填写方法与转让登记受让人《土地登记卡》相同。

根据《土地登记卡》内容,在转让人土地让书“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并载明变更内容,同时更换或更改证书附图。对受让人填发土地证书,方法同转让登记中的受让人相同。

6、  其他权属变更登记

其他权属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

   2)依法调整、调换土地;

   3)因继承、分家析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

   4)土地作为资产作价入股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

   5)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

其他权属变更登记方法参照转让登记办理。

 

二、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1)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基础上进行的以他项权利变更为主要内容的变更登记。

租赁登记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出租人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承租人填写《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申请表》。申请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申请表,《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土地证书;

  出让合同;

  租赁合同;

  有关部门认定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租赁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入准予租赁登记的意见和结果,转入注册登记。

   3)租赁登记在出租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在“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

  在“序号”、“日期”栏内注明本次租赁登记的序号和日期;

  在“变更记事”栏登记:a、承租人名称、地址;b、出租面积及用途;c、租赁期

限(起止日期);d、租金及交纳方式;e、标定地价;f、其他约定条件。

   4)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内容,在出租人的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载明出租内容;承租人名称、地址;出租面积及用途;租赁期限(起止日期);标定地价;其他约定条件。部分出租能划分界线的,在土地证书附图上标明出租地块界线;难以划分界线的,在证书备注栏用文字加以说明。

   5)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

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基础上进行的以他项权利变更为主要内容的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人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土地证书;

出让合同;

  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协议;

  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接到抵押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入准予抵押登记的意见和结果,转入注册登记。

   3)抵押的注册登记在抵押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在“变更记事”栏加盖印章;

  在“序号”、“日期”栏内注明本次抵押登记的序号和日期;

  在“变更记事”栏登记:a、抵押权人名称、地址;b、抵押面积;c、标定地价;d

抵押贷款金额;e、抵押期限;f、其他约定条件。

   4)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内容,在抵押人的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载明抵押的内容:①抵押权人名称、地址;抵押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其他约定条件。宗地部分抵押能划分界线的,在土地证书附图上标明抵押地块的界线;难以划分界线的,在土地证书备注栏用文字加以说明。

   5)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按转让登记方法办理。

 3、其他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同时办理他项权利

变更登记。

 

三、重次登记

重次登记是指重新登记和在已登记基础上增加登记内容的登记。如出让宗地上建筑物竣工、土地使用期满准予续用等。

重次登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

出让宗地建筑物竣工后的变更登记应提交:a、建筑物竣工平面图;b、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c、土地证书;d、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使用期满准予续用的变更登记提交: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b、准予续用的批准文件;c、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d、出让金交付凭证;e、土地证书;f、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重次登记申请及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查并实地调查符号规定的,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方式参照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办理。

 

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改变土地用途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证件: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证书;

  3)准予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4)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5)调整后出让金支付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查和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将改变用途准予登记的意见填入《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报领导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变更记事”栏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日期”栏内注明本次用途变更登记的序号和日期;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用途变更的依据、面积和新的用途等情况。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的内容,相应地在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内登记用途变更的依据、面积和新的用途等情况。根据《土地登记卡》变更登记的内容,相应地在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载明。同时更换或更改证书附图。

 

五、更名登记

 

更名登记由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2)更名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土地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更名登记申请和提供的证件后,经审核无异议的,将批予更名登记的意见填入《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转入注册登记。尔后更换或更改《土地登记卡》(更改登记卡的,在“变更记事”栏登记更名的依据与日期)。同时,换发土地证书。

 

    六、更址登记

 

由于地名变更引起宗地座落更名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的文件和公告,在相关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直接进行更址登记。在《土地登记卡》的“变更记事”栏登记更址的日期和依据。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的要求更改或更换土地证书的,直接办理更改或更换手续。

 

七、更正登记

 

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内容错误或遗漏现象,以及由于管理手段所限导致土地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经办人写出书面的需要更正的理由和依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更正。更正登记方法参照更址登记办理。

 

八、其他变更登记

 

其他变更是指除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更名、更址、更正以外的其他登记内容的变更。如更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境界变更等。

其他变更登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

更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登记应提交: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b、批准文件和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c、调整后出让金支付凭证;d、土地证书;e、申请人身份证明。

境界变更登记应提交: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b、引起境界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件;c、土地证书;d、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部门接到其他变更登记申请和提交的证件,经审查并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方式参照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办理。

 

九、注销登记

 

引起注销土地登记的原因很多。注销登记可分为直接注销登记和申请注销登记。

    1、直接注销登记

直接注销登记是指不需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没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或处理决定,直接注销土地登记。

直接注销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经办人写出书面的注销登记的理由和依据,经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注销登记。

直接注销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的“变更记事”加盖“注销”印章;在“序号”和“日期”栏内注明本次注销登记的序号和日期;在“变更记事”栏内登记注销的理由和依据。同时,注销土地证书。

2、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是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的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主要包括:(1)依法转让、转移;(2)使用期满不续期;(3)国家建设需要收回;(4)自然灾害等引起土地权属灭失;(5)他项权利灭失;(6)出租、抵押终止等。

申请注销登记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和提供的材料后,经审核并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将同意注销登记的意见填入《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方法参照直接注销登记办理。

附表: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2、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申请表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5、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

      6、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表

 

土地使用者

(所有者)

 

 

 

 

通讯地址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土地座落

 

   

 

 

   

 

 

变更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依据: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使用者

(所有者)

 

通讯地址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土地座落

 

地号

 

     

 

证书号

 

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等级

 

宗地地价

 

土地用途

 

使用权限

 

变更类别

打“

变更类别

打“

土地权属变更

 

重次登记

 

他项权利变更

 

更正登记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

 

注销登记

 

更名登记

 

 

 

更址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

 

 

 

其他变更

 

 

 

变更的主要内容:

 

 

 

 

 

 

注:需要变更地籍调查的,增加《地籍调查表》

 

 

初审意见

 

 

 

                         

 

    审查人:                         

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审查人:        (公章)                

发证机关批准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申请表

 

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

 

通讯地址

 

土地使用权

出租人

 

通讯地址

 

土地座落

 

   

 

   

 

租赁土地

   

 

土地用途

 

   

建筑占地

 

土地等级

 

   

 

宗地地价

 

租赁期限

                    日至                    

租赁土地的其他内容:

申请土地租赁登记的依据: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土地使用权租赁证明书

 

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

 

 

通讯地址

 

土地使用权

出租人

 

通讯地址

 

土地座落

 

  

 

    

 

租赁土地

   

 

土地用途

 

  

建筑占地

 

土地等级

 

  

 

宗地地价

 

 

租赁期限

           日至           

 

填发机关

 

 

 

 

 

 

               

 

 

 

 

 

          

 

 

 

 

 

 

 

 

 

 

 

 

 

 

 

 

 

 

租赁土地的其他内容

 

 

 

 

 

 

      

 

 

 

 

 

 

变更记事

 

 

 

 

 

 

 

 

 

 

 

附:租赁土地宗地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

 

通讯地址

 

土地使用权

 

通讯地址

 

土地座落

 

 

 

    

 

抵押土地

  

 

    

    

 

 

土地等级

 

宗地地价

 

抵押土地

资产总额

 

抵押金额

 

抵押期限

                 日至                 

抵押土地的其他内容:

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

 

通讯地址

 

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

 

通讯地址

 

土地座落

 

   

 

  

 

抵押土地

   

 

  

  

 

土地等级

 

宗地地价

 

抵押土地

资产总额

 

 

抵押金额

 

抵押期限

       日至        

填发机关

 

 

 

 

 

                                     

 

 

 

 

 

               

 

 

 

 

 

抵押土地的其他内容

 

 

 

变更记事

 

附:抵押土地宗地图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