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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4] 财农115 号 1994年7月25日)
发布日期:1994-07-25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4] 财农115

 

各市、地、县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就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办法,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我省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中央和省不再参与分成。各市、地、县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组织收入,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起来。

二、各地要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照“先纳税,后用地”的原则,做好耕地占用税的预征工作。一方面,财政部门在用地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足额预缴耕地占用税前,不得在建设用地呈报表上加盖“耕地占用税预征专用章”;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用地单位的报批材料,若发现有未加盖“耕地占用税预征专用章”或未按规定标准预缴耕地占用税就加盖“耕地占用税预征专用章”的,应将材料退回重新办理,不得审批或继续向上报送。凡属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用地项目,仍按省财政厅、省土管局(1990)财农税84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禁止各地擅开减征、免征、缓征口子。根据“税权集中、税制统一”的原则,耕地占用税收入体制下放县市后,税收管理权限并没有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不变,仍按省财政厅(1990)财农税64号文的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开减征、免征、缓征耕地占用税的口子,拖欠和占用国家税款。对各地已经开的减征、免征、缓征口子,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坚决纠正过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对缓缴、欠缴的耕地占用税的催缴和入库工作。今后若发现各地有越权减免或擅自开口子的,一经查实,其耕地占用税税款全额收缴省财政。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