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的建设用地呈报表的
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有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1995]国土<建>字第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原使用的建设用地呈报表进行重新设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从明年元月起,各地申请、核查和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土地类别划分标准、规范地类名称、统一使用新制的呈报表式(附后),表式可由各市(地)统一自选翻印。对不执行新表式的,省局将予以退回,待更正后重新申报。
2、使用耕地、园地、林地的,可按二级分类标准划分,使用牧草地、居民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的按一级分类标准划分。
3、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统计,请按附表一、二、三执行。
4、今后报表、统计均统一使用土地计量单位,即:平方公里、顷、平方米。
附件: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
2、浙江省建设用地呈报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
2
| 耕地
园地
|
11
12
13
14
15
21
22 |
灌溉 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果园
桑园 |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林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地面坡度>6°的梯田坎。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山、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
(续表)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3
4 |
林地
牧草地 | 23
24
25
31
32
34
35
36
37
41
42 | 茶园
橡胶园
其它 园地
有林地
灌木地
蔬林地
木成林造林地
迹地
苗圃
天然 草地
改良 草地 |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40%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在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的4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林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肥、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
(续表)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5
6
|
城镇 村庄 工矿 用地
交通 用地 | 43
51
52
53
54
55
56
61 | 人工 草地 城市
城市
建制镇
村庄
独立 工矿 用地
盐田
特殊 用地
铁路 |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城市、建制镇、村庄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农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窖、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有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建设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建设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
(续表)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7
|
水域
| 62
63
64
65
71
72
73
74
75
76 | 公路
农村 道路
民用 机场
港口 码头
河流 水面
湖泊 水面
水库 水面
坑塘 水面
苇地
滩涂 |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的部分。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的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蓄水面积。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的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
(续表)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8
|
未利用土地
|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 沟渠
水工 建筑物
冰川及永久性积雪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梯田坎
其它 |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扩堤林。指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表层为土质,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指地面坡度>6°的梯田坎。
指其它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
温州市(地区)建设用地呈报表
编号:浙土字( ) 号
温土字( ) 号
土字( ) 号
建 设 单 位: (盖章)
被 用 地 单 位: (盖章)
出 让 方: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县以上土地管理局(出让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单位提供的附件填写,加盖印鉴金后,由土地管理局编号,依法报批。
二、本法应和以下有关附件同时上报:
1、建设单位的用地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及其他批准文件;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4、建设地块的地籍图和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及土地使用条件;
7、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表;
8、其它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建设用地属省内各级政府批准的,需报本表和附件一式五至六份;报国务院批准的,需报本表和附件一式八份。
建设项目名称 |
| |||||
立
项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
建设性质 |
| 建设规模 |
| |||
初 步 设 计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
设计单位 |
| 建筑面积 |
| |||
总 投 资 |
| 完成年限 |
| |||
年度 投资 计划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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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额 |
| 财 务 款 |
| |||
被用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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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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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征拨、使 用(收回)土 地 总 数 | 公顷 | 集体土地 | ㎡ | |||
国有土地 | ㎡ | |||||
土 地 现 状 | 开发程度: | |||||
已投入资金: | ||||||
规 划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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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页由统一征地机构填写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 耕
地 | 灌溉田 | ㎡ |
基本农田(蔬菜)保护区 情况说明: | |||||||||||
望天田 | ㎡ | ||||||||||||||
水浇田 | ㎡ | ||||||||||||||
旱 地 | ㎡ | ||||||||||||||
菜 地 | ㎡ | ||||||||||||||
园
地 | 果 园 | ㎡ | 林
地 | 有林地 | ㎡ | ||||||||||
桑 园 | ㎡ | 灌木地 | ㎡ | ||||||||||||
茶 园 | ㎡ | 未成林 造林地 | ㎡ | ||||||||||||
其 它 | ㎡ | 迹 地 | ㎡ | ||||||||||||
|
|
| 苗 圃 | ㎡ | |||||||||||
| 交通用地 | ㎡ | 牧 草 地 | ㎡ | |||||||||||
| 未利用土地 | ㎡ | 水 域 | ㎡ | |||||||||||
| 城镇村庄工矿用地 | ㎡ | |||||||||||||
房屋 拆迁 | 私房 | ㎡ | 单位自管房 | ㎡ | |||||||||||
直管公房 | ㎡ | ||||||||||||||
动迁居民 | 户 | 动迁人口 | 人 | ||||||||||||
受 让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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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地块面积 | ㎡ | 地籍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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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 |
| 出让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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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地价 | 单位面积地价: | ||||||||||||||
总地价: | |||||||||||||||
其中开发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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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 |
| 付款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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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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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要 求 | 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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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积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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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完成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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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项目 完成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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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拨、使用土地总费用: 万元 | ||||||||
其
中 | 土地补偿费 |
| 精食储备金 |
| ||||
青苗补偿费 |
| 造地费 |
| |||||
附着物补偿费 |
| 耕地占用税 |
| |||||
劳办安置补助费 |
| 造地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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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菜地建设基金 |
| 土地管理费 |
| |||||
交通水利设施费 |
| 副食品基金 |
| |||||
基本农田保护费 |
|
|
| |||||
|
|
|
| |||||
转为非农业 户 口 | 户 | 土地被征 完村、组 | 个 | |||||
人 | 人 | |||||||
安置多余 劳动力 | 人 | |||||||
村民委员会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土地 管理局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地)土地管 理局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地)人民 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土地管理局 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人民政府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