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告(1995年12月)
发布日期:1995-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干

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管理,维护国家、银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二、设立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一)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可设定抵押权。

(二)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四)其它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村集体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证明,方可设定抵押。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

1、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贷款协议;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4、土地资料评估资料:有效的土地资产证明资料(近期出让、转让价或地产评估价)。

5、其他有关资料(如集体土地需土地所有权开具同意抵押证明)。

(二)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抵押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保存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开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三)发放贷款

银行凭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书上所评估的地价可抵值,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注销抵押登记

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十五日内,抵押人应持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予以办理。归还土地使用证。

 

四、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清偿

 

(一)抵押人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所得价款依法优先清偿银行贷款。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处分所得价款应首先缴纳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依法优先清偿银行贷款。

(三)以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处分土地使用权前应先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再按前款规定清偿。

 

五、变更登记

 

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按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其他规定

 

(一)本通告发布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当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二)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