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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71号 1995年4月17日)
发布日期:1995-04-17 00:00:00 浏览次数:

转发省侨办关于解决华侨私房

换约续租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侨办《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华侨私房

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90)等有关规定,为了尽早解决我省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经商有关部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华侨换约续租私房以及侨房业主身份的认定

换约续租私房,是指在落实“文革”和“私改”房屋政策中,对错改造、错接管的原出租房,在退还房屋产权后,原来的租赁关系,采取换约续组方式,继续予以维持。华侨换约续租私房,是指房屋被错改造、错接管时,私房业主已具备华侨身份的换约续租私房。

私房业主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凡具备1957《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中涉及四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按华侨私房对待。

 

二、关于腾退侨房方式

()换约续租侨房在未腾退前,应由当地侨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协助租赁双方重新订立租赁契约,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租赁期间实行议价租金,提租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租赁期满,按《浙江省城镇私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住户到期拒不退房的,侨房业主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为此,现租住约续租侨房的住户,未经房主同意,不得再与他人调换住房。住户所在单位也不得再安排新的住户。

()要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住户所在单位,督促其采取各种措施解决腾退侨房问题。

1、凡有腾退任务的单位,新建()住宅时,分配前应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商侨务部门后审批,划出一定数量房屋用于腾退。

2、各单位在职工住房分配中,对现租住侨房户应按无房户对待,优先安排住房,创造腾退条件。侨房租住户分到单位房屋或确已另有住房,则必须将原租住房屋退还给侨房业主,不得继续占住或拖延。对拒不退房的租住户,侨房业主可向法院申诉,依法强制腾退。

3、租住侨房户因子女另分()得住房,现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后,应视情腾退部分租住侨房,具体可由租赁双方及所在单位协商而定。住户租房面积缩小后,所在单位应尽快设法解决其住房分配问题,以便最终全部腾退侨房。

()换约续租侨房腾退后,侨房业主现公房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解决的换约续租侨房情况和财力的可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无单位可依靠的侨房租住户以及确实无力购房、建房的住户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与标准由当地侨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在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中,要优先安排华侨私房腾退户购买。

()各地政府要协调侨务、城建、计划、财税、土管等部门推动建造微利腾退用房的工作,根据任务多少,作出切合实际的建房计划。对微利腾退用房的建设,各地要下达专项计划,优先定点选址,在贷款上给予积极扶持,建设单位只收管理费和微利。对于微利价出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用地,采取协议的方式,提供优惠价格土地。

()对侨房业主住房宽裕并有出售意愿者,可以适当调整房屋收购价格,由有关单位或住户买。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出租华侨私房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收购价格,使售房和购房双方都较易于接受。

()遇城市建设拆迁的换约续租侨房,除按规定给予侨房业主补偿和安置外,住户由拆迁单位负责另行安排住房,就此终止原先房主与住户的租赁关系。

 

三、关于组织和落实        

 

解决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由侨务、城建、土管、计划、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分工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并根据省里制定的政策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要想方设法,积极筹措建房购房资金,把解决资金和房源问题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参与、配合有关市的试点工作,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分别进行研究指导和总结推广。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华侨私房换约续租问题解决好。

 

四、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私房参照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省侨办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