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改委等十一个部委
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体改委(办),农经委(农办),建委(建设局)、公安局、计委(计经委)、科委、编委办、财政局(财税局)、农业局、民政局、土管局、统计局:
发展和建设农村小城镇,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199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原则意见。为了指导和加快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在若干地区率先形成一批建立在新体制基础上的新兴小城镇,带动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快速发展,国家体改委等十一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五十七个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并制订下发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省列入这项全国试点的有湖州市城区织里镇、富阳市新登镇、玉环县陈屿镇、东阳市横店镇、绍兴县杨汛桥镇、苍南县龙港镇等六个镇。
现将国家体改委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及国家体委改委印发的试点镇名单转发你们。希望六个试点镇所在的市、县体改委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改革试点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对所属试点镇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处理好改革和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处理好试点中规范、衔接与突破、超前的关系,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探索,允许试验,积极创造条件,让试点镇在符合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先行一步。其他市、县的上述部门,也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小城镇工作的指导,把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列入重要议程,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我省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附件:
(1) 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2)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科委
浙江省编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
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委、科委、编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土地局、统计局:
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我国农村小城镇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条件,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土地局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互相配合,协同努力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 央 机 构 编 制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199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建村[1994]167号)的要求,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土地局、国家统计局决定,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
一、 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在广大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道路的现实选择,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它
有利于
调整农村
产业结构
,
促进
农村
二
、
三产业
发展
;
有利于
加快
农村
剩余
劳动力
就地
转移
,
为
发展
农业
适度
规模
经营
、
实现
农业
现代化
创造
条件
,
同时
减
缓
“
民工潮
”
造成
的
社会
压力
;
有利于
乡镇
工业
集中
连片
发展
,
促进
乡镇
工业
上
规模
、
上
水平
;
有利于
加强
农村
基层
政权
建设
和
两个
文明建设
。
这对
在
农村
实施
《
中国
21世纪议程
》
,
提高
人口
素质
和
农村
居民
生活
质量
,
实现小康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持续发展,具有
重要
意义
。
(
一
)
小
城镇
综合
改革
试点
的
目标是
,
是
小
城镇
建立
一
种
政府
精干
高效
、
企业制度
规范
、
市场竞争
有序
、
城镇
规划
科学
、
保障
机制
完善、
城乡
一体化
的
符合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要求
,
适应
农村经济
发展
特点
的
新体制
,
促进
试点
镇
经济
不断
上
新台阶
,
带动
整个
地区
经济
、
社会
、
生态
的
协调
、
快速
发展
。
(
二
)
试点
工作
的
基本原则
是
:
1、正确
处理
改革与发展
的
关系
。
要
紧紧
围绕
经济建设
这个
中心
,
加强
物质文明
建设
和
精神文明
建设
,
以
改革
为
动力
,
坚持
小
城镇
全面
协调
发展
,
推进
农村
工业化
、
城市化
和
现代化
进程
,
促进
一
、
二
、
三
产业的
互动
发展
,
实现
农村经济
和
社会
以及
生态
的
全面
协调
发展
。
检验小
城镇
综合
改革
试点
是否
成功
的
重要
标志
是
,
农村
基础
地位
是否
加强
,
农村经济
是否增长
,
农民
收入
是否
增加。
2、
正确
处理
改革
政策
的
衔接
和
突破的
关系
。
小
城镇
综合
改革
试点
既要
与
现行
的
有关文件
和
法规
相衔接
,
又要
根据
经济发展
的
客观
要求
有所突破
,
并在
实践
中
进行
超前
的
探索
。
3、坚持
按
改革
的
办法
初级
小
城镇
建设
。
要按照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
的
要求
抓好
小
城镇
新体制
建设
,
同时
,
要
科学
的
方法
规划
小
城镇
的
基础
设施
建设
。
防止
出现
“
新
城镇
,
旧体制
”
的
现象
。
4、坚持
一切
从实际出发
。
要
充分
考虑
小
城镇
经济发展
水平
的
差异
,
因地制宜
地
制定
试点
方案
,
不搞
“
一刀切
”
。
不同
的
小
城镇
综合
改革
试点
的
重
点可能
有所侧重
,
但
都要
注意
改革
政策的
综合
配套
,
使
重点
突破
和
整体
推进
相结合
。
5、积极
引导
,
稳步发展
,
注重
实效
。
要
防止
不顾
条件
,
一哄而起
,
借
建设
小镇
之
民
,
形成
新的
开发区
热
。
二、 试点
内容
根据
党
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
中共中央
关于
建立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
若干
问题
的
决定
》
和
1993
年
中央
农村
工作会议
精神
,
结合
农村
小
城镇
发展
的
特点
和
现实
条件
,
以及
各地
经济
、
社会发展
和
农村
改革
的
实际情况
,
小
城镇
综合
改革
试点
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完善小
城镇
政府
的
经济
和
社会
管理
职能
。
根据
政府
经济
管理
体制改革
的
要求
和
中央
有关
机构
改革
的
方针
和
原则
,
健全
小
城镇
政府
职能
,
强化
政府
的
服务
功能
。
试点
小
城镇
要在
政企
分开
方面
取得
实质性
进展
。
试点
小
城镇
所在地
的
县
(
市
)
政府
,
在
符合
改革
方向
的
前提下
,
赋予
试点
小
城镇
政府
必要
权限
。
在
国家规定
的
限额
内
,
小
城镇
政府
可
合理
确定
机构
设置
和
人员
编制
。
2、
生化
小
城镇
建设
方式改革
。
改革
小
城镇
建设
中
的
自发、
分散的
建设
方式
,
积极
推行
“
统一
规则
、
合理
布局
、
综合开发
、
配套
建设
”
的
集中
统一
建设
方式
。
试点
小
城镇
要
从
县
情
、
政
情
出发
,
制订科学
的
总体规划
,
实行
统一
规划
、
统一
征地
、
统一
设计
、
统一
施工
、
分片
开发
、
配套
建设
、
争取
建成
一
片
、
见效
一
片
。
对
小
城镇
建设用地
要
依法
加强管理
。
根据
小
城镇
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
建设
规划
和
年度
建设用地
计划
,
统一
征地
,
按
项目
用
地分
次
依法
划拨
和
出让
。
积极
发展
适合
农村
特点
的
小
城镇
房地产
事业
,
对
小
城镇
住宅
、
乡镇企业
厂房
、
市场
设施
、
公用
设施
等
进行
综合开发
。
3、促进
小
城镇
建设
和
发展
的
多元化
投资
机制
。
建立
政府
、
企业
和
个人
共同
投资
的
多元化
投资
机制
。
镇
政府
要在
发展
经济
、
增加
财力
的
基础上
,
加大
对
小
城镇
公用
建设
事业
的
投资
比例
。
通过
创造
良好
的
投资环境
和
制定
有吸引力
的
招商
政策
,
吸引
外来
资金
参与
小
城镇
的
开发
和
建设
。
探索
依靠
进镇农民
建设
新兴
城镇
的路子
。
4、实行
户籍
管理
制度改革
。
按照
公安
部门
关于
户籍
管理
制度改革
的
要求
进行
试点
,
实行
按
居住
地和
就业
原则
确定
身份
的
户籍
登记
制度
,
农民
只要
在
小
城镇
具备
合法
固定
的
住所
和
稳定
的
就业
条件
,
就可
申请
在
小
城镇
办理
落户
手续
。
5、建立
和
完善
试点
小
城镇
的
新型
社会保障
体制。
充分发挥
国家
、
企业
和
个人
的
积极性
,
依靠
社会
各方面
力量
,
探索
在
小
城镇
建立
区别于
城市
旧体制
并
符合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
要求
的
新型
的
社会
保障
机制
和
统一
的
社会保障
机构
,
首先要
加强
早已
普遍
建立
的
乡镇
社会保障
委员会
,
继续
办好
农村
社会
养老保险
,
积极
推广
城镇
社区
服务
,
以减少
农民
进城
的
后顾之忧
。
6、探索
建立
有效
的
集体
土地
内部
流转
制度
。
客场
是
允许
准备
迁入
小
城镇
的
农民
将
原承包
土地使用权
有偿
转让
,
作为
进城
定居
或就业
的
启动
资金
,
以利于
建立
土地使用权
的
有偿
流转
制度
和
土地
的
适度
集中
,
解决
农村
耕地
紧张
的
问题
。
7、生化
小
城镇
乡
镇
企业
制度改革
。
在
试点
小
城镇
大力
推行
股份合作
制
和
股份制
,
明晰
乡镇企业
的
产权
关系
,
加快
技术改造
,
改进
企业管理
,
促进
乡镇企业
的
堆放
发展
和
向
现代企业
制度
过渡
。
鼓励
乡镇企业
向
小
城镇
集中
,
连片
发展
,
提高
乡镇企业
规模
效益
。
8、已市
兴
镇
、
抓好
小
城镇
的
市场
培育
。
发展
小
城镇
的
第三产业
,
建立
适应
当地
经济发展
特点
的
专业
批发市场
,
以
市场
促进小
城镇
周围
的
农村
积极
发展
和
带动
乡镇企业
的
发展
,
同时
,
围绕
小
城镇
的
市场
建设
,
鼓励
各种
类型
的
农产品
流通
组织
参与
市场
流通
。
政府
在政策上
应
给予
积极
扶持
。
9、建立
机构
完成
、
职能
健全
的
镇
一
级
财政
。
按
分税制
改革
的
要求
,
建立
和
完善
这一
级
财政
管理体制
,
设立
镇级金库
,
建立
完整
统一
的
预决算
制度
。
规范
各项
收费
来源
,
有
镇
财政
统管
收支
;
试行
“
费
改
税
”
改革
试点
,
从
制度上
约束
乱摊派
、
乱收费
行为
。
10、进行
规范化
的
农村
合作
基金
组织
试验
。
规范
各种
类型
的
民间
融资
渠道
,
发挥
农村
合作
基金
组织
在
促进
农村
小
城镇
、
农村
乡镇企业
和
农业
发展
方面
应
有的
作用
。
11、建立
与
完善
小
城镇
科技
管理
与服务体系
。
推动
县
及
县以下
的
科技
机构
到
小
城镇
发展技农贸
、技工贸
一体化
的
技术
经济
实体
,
促进
科研
机构
、
高等院校
及
大中型企业
为
小
城镇
提供
人才
、
技术
等
多种
服务
,
将
“星火计划
”
优先
引向试点
小
城镇
,
形成
“
一
镇一
品
”
,
(即: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的拳头产品”或“一镇数品”,促进
乡镇企业
的
产业结构
和
产品结构
向
高层次
发展
,
并
成为
带动
周围
农村
经济
与
社会
持续
、
协调发展
的
政治
、
经济
、
科技
、
信息
和
商贸
中心
,
充分发挥
小
城镇
的
辐射
功能
。
12、建立健全
小
城镇
为
农
服务
体系
。
将
小城
作为
农村
社会化
服务
组织
的
载体
,
大力
培育促进
农业
生产发展和
为
农业
服务
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小城镇政府的为农服务和培训中心,鼓励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三、试点的组织实施
1、 确定试点。选择试点小城镇的条件:
――小城镇所在地区的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小城镇发展,并有强烈的改革意识;
――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乡镇企业的发展规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过去在某些方面的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或已列入部委专项改革试点范围的小城镇,可优先选择;
――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所在的县(市)、地(市)各级协调改革的机构健全。
综合改革试点的小城镇经所在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2、制定方案。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在国家有关部委主管司(局)具体协调指导下,由省体改委会同地方各级体改委和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结合试点小城镇选择的试点内容和自身的具体特点制订。
制定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
――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前期调研,针对本地区特点,根据综合改革试点内容的要求,对改革项目进行全面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改革规划、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综合改革试点要求项目到点,责任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
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进行评估验收。
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试验项目名称;
试验背景和指导思想;
试验要点及具体内容;
试验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及试验的起迄期限;
试验的实施过程和操作手段;
试点工作班子的设置和工作职能;
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体系;
试验项目要求上级部门提供的配套措施和改革政策。
试点方案制定后,由国家体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
3、跟踪指导。在试点方案批准后,随时监测试点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测数据分析与对比;及时听取试点单位关于试点工作进展状况的汇报,并将国家最新的改革进展情况尽快通报试点小城镇,使即将出台的改革政策率先在试点小城镇推行,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完善改革政策;国家体改委和有关部门应经常到试点小城镇进行调查,了解试点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适时修订试点方案。试点小城镇可实行定期简报制度并建立必要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反映试点的改革进度和问题。
4、总结交流。对试点小城镇的负责干部和所在县的主管干部进行培训;组织试点小城镇之间的参观和考察;召开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对试点成果进行论证,对试点经验加以总结。成果显著的,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并加以推广。试点结束后,要对整个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最后写出项目总结论证报告,并提出咨询意见供中央决策。
关于印发《全国小城镇综合
改革试点名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委、科委、编委(办)、财政厅(局)、农委(办)、农业厅(局)、民政厅(局)、土地局、统计局:
根据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编办、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土地局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农[1995]49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十一个部委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并反复征求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意见,现确定北京市昌平县小汤山镇57个小城镇为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体改农[1995]4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用改革的办法推动小城镇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请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改革政策,于6月底前报送国家体改委农村司。国家体改委等十一部委将在适当时候联合召开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附件: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
北京市
昌平县小汤山镇
河北首
蠡县留史镇、鹿泉市上庄镇、霸州市胜芳镇
山西省
晋城市郊区南村镇
辽宁省
海城市西柳镇、灯塔县佟二堡镇、辽中县茨榆坨镇
吉林省
松原市扶余区三叉河镇、九台市卡伦镇、榆树市五棵树镇
黑龙江
双城市周家镇、绥芬河市阜宁镇
江苏省
张家港市妙桥镇、昆山市陆家镇、江阴市南闸镇、武进县横山桥镇
浙江省
湖州市城区织里镇、富阳市新登镇、玉环县陈屿镇、东阳市横店镇、绍兴县杨汛桥镇、苍南县龙港镇
安徽省
霍邱县叶集镇、歙县深渡镇、繁昌县荻港镇、凤台县毛集镇、界首市光武镇
福建省
龙海市角美镇、莆田市江口镇、霞蒲县三沙镇
江西省
德兴市泗州镇
山东省
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
河南省
新乡县小冀镇、洛阳市郊区关林镇、辉县孟庄镇、镇平县贾宋镇
湖北省
襄阳县太平店镇、黄梅县小池镇、黄陂县滠口镇、浏阳市大瑶镇
湖南省
冷水江市禾青镇、黔阳县小池镇、双峰县三塘埔镇、浏阳市大瑶镇
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罗定县素龙镇、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南海市里水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石南镇
四川省
绵竹县汉旺镇、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壁山县青杆镇
贵州省
贵阳市郊区小河镇、六盘水市盘山区红果镇、仁怀县茅台镇
陕西省
临潼市骊山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