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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1995]100号 1995年6月30日)
发布日期:1995-08-09 00:00:00 浏览次数:

 

印发《温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温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根据《温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产权单位应当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推行

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出售范围、购买对象

  

第五条 市区公有住房,除本办法规定不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新建(购)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

(一)   列入旧城改建近期拆迁范围内的;

(二)   建造时间在建国以前的不成套的直管公有住房;

(三)   临街适宜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四)   产权未清,权属未定的;

(五)   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六)   非住宅用房中的零星住房。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以承租人为购房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证或公有住房调配单为依据。

公房承租人应同时是公房使用人,并具有住所的常住户口。常住户口不在住所的,须缴验同一城镇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八条 承租人要求变更购房人或者分户购房的,必须符合变更或分户购房条件,并须经承租人有关家庭成员协商同意,产权单位核准,公证机关公证,报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今后承租人本人不得再安排住房和购置福利房、微利房。

承租人要求分户购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权单位同意;

(二)   分户购房人须是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成年人;

(三)   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会造成居住、使用及管理上的困难。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税金制度的单位,在不影响公房出售的前提下,暂缓办理售房审批手续。

 

第三章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条 购买现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定为:

(一)   市级干部:每户90~120平方米

(二)   县级干部:每户70~100平方米

(三)   科级干部:每户60~85平方米

(四)   一般干部、职工:每户50~75平方米

上款(一)、(二)、(三)项包括聘用的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知识分子。

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由干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比照行政机关干

部管理权限比照行政机关干部相应职务确定。

197581以后部队转业的营级以上干部,降低职级安置的,按其在部队的原职级确定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公房承租人有私房,但面积没有达到分配住房控制标准的,可以连同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计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时,阳台可以不计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二套以上公有住房,具备分户购房条件的,经批准允许分户购房,分户计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夫妻双方在两地工作的,只能选择一地购买一处公有住房。

职工(含干部,下同)异地调动,其全家户口已迁入一地的,只能享受一地房改优惠政策,不得两地享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一套住房,加一个自然间的,其面积不到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不作两套住房对待。

第十五条 现有一处住房,面积不足下限控制标准的,可以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本单位购建微利房、福利房。但两处相加,超过上限控制标准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原房价计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一律按市场价(商品价,下同)计算。

 

第四章 房价标准

 

第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价分为成本价和市场价。

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对于砖混结构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994年定为675元,执行到19956月底止。

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市场价一律不扣除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率,房屋成新折扣,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并须一次交清房款,不给予20%的折扣优惠。

原《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现住公房的成本价按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钢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1.5%,其他结构住房年折旧率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翻修、改建的旧房,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的售价,根据结构等级、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区别计价。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在扣除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成新折扣和调节因素后,砖混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80元,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住房不低于150元。

第十九条 拥有部分(年限)产权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转为全部产权的,按当年公布的公有住房成本价购买属于公有部分的住房后,可以转为全部产权。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房价计算办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优惠价购买的腾退户、特困户、拆迁户安置住房,转为全部产权的房价计算办法,按照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1995年起,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同市物价局核定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房价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颁发前,购房人已交清购房款或已预付实际购房款三分之二以上的,可以按原方案规定的综合价和优惠政策计算实际房价,但不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工龄折扣;购房人要求按本办法规定的成本价购房的,可以计算工龄折扣,重新计算实际房价,多退少补;按原方案预付实际购房三分之二以下的,一律按新方案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发后至19956月底止申请购房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房价。

 

第五章 折扣

 

第二十三条 1994年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房,给予房价5%的现住房折扣。从1995年起每年减少1%,至2000年全部取消。

第二十四条 购房职工夫妻二人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一律计算到1994年为止)相加计算,每一年工龄的折扣率成为成本价的0.6%。工龄一律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未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按实行工作年限计算工龄。达到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留任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购房职工配偶亡故而未重新嫁娶的,以购房职工本人的工龄和其亡故配偶生前的工龄相加计算工龄折扣。

 

第六章 付款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自行出资一次付清购房款(包括预交购房款)的,给予应付购房款20%的折扣。

第二十六条 一次付清购房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购房款的30%,其余部分可以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并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分期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由其工作单位按月在购房人的工资中代扣解交。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自行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可以按实际购房款的50%以内申请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出资不少于实际购房款的50%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可以用本户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九条 分期付款或以贷款购房的购房人不按规定期限还款交息的,按日加收应还款0.5%的违约金。连续6个月不还款交息的,购房合同自行失效,按租房处理,已付的购房款转作公房租金结算。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可免缴国家规定的税费。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缴交易费。

 

第七章 产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行市场,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所购的住房,若发生出售、出租、赠与、析产、继承、交换等情事,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或租赁管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八章 审批程序、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购房,须填报“购房审批表”,经产权单位审核符合本办法同意出售的,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复丈面积,核定房价,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产权单位根据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文件和核定房价,同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统一将购房款汇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售房收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持居民身份证、购房合同、产权单位收款收据、公证书等证件,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七条 产权单位未经批准或不按核定房价贱价出售公房的,一律不予承认,不给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

 

第九章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部分产权转为全部产权的补交房款),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按每平方米成本价(不扣除各种折扣)的1%一次性交付住房维修资金,建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存入银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负担。

 

第十章 

 

第四十条 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温单位的职工租用地方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购买公有住房按本办法执行。驻温部队军产住房出售,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1994年市区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市场价表

   二、市区房产地段等级划分表

   三、地段增减率

   四、公有住房折旧率

   五、层次增减率

   六、公有住房实际出售价计算公式

   七、市区临街(巷)宜改为营业用房或非住宅用房的底层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的街、巷名单。

 

 

 

 

 

 

 

 

 

 

 

 

 

 

 

 

 

 

 

 

 

 

 

 

 

 

 

 

 

 

 

 

 

 

附件一:

1994年市区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市场价表

单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结构等级

建筑特

成本价

市场价

 

一等

全部砼结构框架承重,一般砼楼地面,墙面粉刷,水、电齐全,有阳台与独用卫生设施。

900

2000

二等

部分砼框架承重,一般砼楼地面,一般粉刷墙面,水、电齐全,有阳台与独用卫生设施。

800

1800

 

 

一等

砖墙和大部分砼承重,外墙有砂浆抹面,水、电齐全,木部正规,有阳台、给排水与独用卫生设施。

675

1600

二等

砖墙或部分砼结构承重,有阳台、给排水无独用卫生设施。

640

1500

三等

砖墙承重,有给排水,无阳台、无独用卫生设施。

600

1400

 

 

一等

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有走马楼,装修精致,材料上等。

640

1500

二等

结构正规,材料较好,装修一般。

600

1400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一般。

550

1300

一等

结构材料较好。

600

1000

二等

结构材料一般。

550

1000

简易结构

简易

500

1000


附件二

市 区 房 产 地 段 等 级 划 分 表

等级

街、 路、 巷、 住 宅 区 名 称

甲级

五马街、公园路、蝉街、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望江东路、府前街、胜利路、广场路、信河街、康乐坊、黎明西路、环城东路、飞霞北路(矮登桥至飞霞桥)、公安路、县前头、瓦市巷、虞师里、谢池巷、府学巷、万寿巷、曹仙巷、兴文里、县学前、铁井栏、晏公殿巷、高公桥、纱帽河、第一桥、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柴桥巷、仓后、登选坊、大同巷、小高桥、大高桥、小南路、百里东路、新桥头下(仓后至广场路)、木杓巷、道前桥菜场、麻行僧街、天雷巷、城西街、仓桥街、水心住宅区、隔岸路新村、黎明新村、华侨新村、工人新村、百里西路、和平路、西城路、施水寮(府前街至仓后)、鼓楼街、振瓯路、荣新路、将军桥路、过境公路(西山派出所至双桥村)

乙级

上岸街、永川路、新码道、县后巷、招贤巷、河西桥、永楠路、株浦路、行前街、横井巷、大简巷、童子殿巷、墨池坊、卖麻桥、马鞍池东路、马鞍池西路、荷花路、蝉街、隔岸垟路、三中后巷、坦前、仓坦、踏碓巷、飞霞南路、蒲鞋市、山前街、万仁殿巷、学院东路、学院西路、来福门、八角井、三牌坊、大士门、张府基、全坊巷、壬子巷、侯衙巷、乘凉桥、人参巷、七星殿巷、花柳塘、龙泉巷、园西巷、九柏园头、后市巷、柴桥巷、沧河巷、三官殿巷、马槽头、勉人巷、石坦巷、蛟翔巷、天窗巷、应道观巷、九山南路、九山北路、鹿城路、雪山路、河通桥、江边路、象门街、瓜棚下、上横街、烈士路、教场头、镇宁巷、新宫前、西门大街、打铁巷、黎明东路、任宅前、小南新村、马鞍池新村、洪殿新村、渔械新村、蒲鞋市新村、翠微新村、美人台新村、头梳脑、西山东路、西山西路、十八家新村、上村新村、双井头新村、上陡门新村、桥儿头新村、永东路、朔门街、永塔路、飞霞北路、(矮凳桥至永川码头)、浦口路、浦边路、陡门头、育英路、垟儿路、福昌巷、永宁巷、兵营巷、七枫巷、打绳巷、东公廨、西公廨、高盈里、华盖里、四营堂巷、万岁里、李家村、后垟巷、解北后巷、广场后巷、嘉福寺巷、小简巷、屯前街、中和巷、保生宫、胜昔桥、妆楼下、人民东路后坊、蔡宅巷、董宅巷、土地堂巷、游嬉巷、闻宅巷、汤圆巷、蒋家巷、吴家巷、打银巷、锦春坊、洞桥底、万里桥、汇车桥底、河屿桥底、株柏路、底垟儿巷、月湖头、教场新路、横巷、洪殿南路、洪殿北路、航标路、高田路、上村路、矮凳桥、民航路、山前街、山后街、纺织路、吴桥路、板桥底、解放南路后巷、垟头下、状元巷、松台山、普觉寺巷、方池巷、三角巷、状元里、岑山寺巷、周宅寺巷、甜井巷、古炉巷、扬名坊、飞鹏巷、嘉会里巷、金锁匙巷、黄府巷、更新巷、小虹桥、举人坦、朱彭巷、手肘头巷、卷索巷、卖糖巷、道俗巷、倪衙巷、安平坊、古厢巷、中府前、世美巷、大墨斗、小墨斗、西垟巷、四面营、八仙楼、书堂巷、里瑞巷、放生池、吉士坊巷、石板巷、丁字桥巷、庆年坊、白塔巷、珠冠巷、大水窟、小水窟、徐衙巷、双桂巷、天妃宫巷、樊宅巷、望江中路、新园觉、皮坊巷、油车巷、水渡巷、斋堂巷、月湖巷、文书巷、岩头巷、望江西路、虞史巷、打索巷、中央巷、西门新坦、广化桥路、花马营巷、粗糠桥、北鹿巷、双井巷、冶金新村;五马、鼓楼、市中、朔门、莲池、松台6个街道辖区内,除以上已列举的街巷外,其余均属乙级。

丙级

光明路、泰山营巷、前营巷、后营巷、郭公山、郭公山下、龙泉浃、玉环殿边、西门天灯下、华里坦、莲花埭、棋儿巷、金宅屋基、大爷殿、双屿镇、新桥镇、城郊乡、南郊乡、黎明乡;大南、小南、广化、东风、海坦、水心、西山、蒲鞋市、洪殿9个街道区内,除以上已列举的街巷外,其余均属丙级。


 

附件四:

 

公有住房折旧率

 

房屋结构

年折旧率(%

钢混结构

1.50

砖混结构

2.00

砖木结构

2.00

2.00

 

 

 
 


附件三:

 

地段增减率

 

地段级差

甲级

乙级

丙级

增减率

+2%

不增减

-2%

 

 

 

 

 

注:建造年代久远的旧公房,总折旧以30年为限。

 

 

 

 

 

 

附件五:

层 次 增 减 率

 

增楼层  减层次

%

平(含独门层独户)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八层楼

第一层

+15%

±2%

±2%

±2%

±2%

±2%

±2%

±2%

第二层

 

+2%

+2%

+1%

+1%

+1%

+1%

+1%

第三层

 

 

+2%

+2%

+2%

+3%

+3%

+3%

第四层

 

 

 

-1%

+1%

+2%

+2%

+2%

第五层

 

 

 

 

-2%

-2%

+1%

第六层

 

 

 

 

 

-3%

-2%

第七层

 

 

 

 

 

 

-4%

-3%

第八层

 

 

 

 

 

 

 

-4%

 

注:环境、朝向增减按房价2%幅度内增减。

 

 

 

附件六:

 

公有住房实际出售价计算公式

 

 

一、按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 ×(1 - 年工龄折扣率 × 夫妇工龄之和 - 年折旧率 × 竣工交付使用年数)×(1 - 现住房折扣率)×(1 + 地段增减率 + 朝向增减率 + 层次增减率)× (1 - 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的售价元/平方米

 

二、按原市房改方案规定的综合价购买现住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综合价 ×(1 - 现住房折扣率)×(1 - 年折旧率 × 竣工交付使用年数)×(1 ± 地段增减率 ± 朝向增减 ± 层次增减率)×(1 - 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率)= 每平方米实际房价

 

 

 

 

 

 

 

 

 

 

 

 

 

 

 

 

 

 

 

 

 

 

 

 

 

 

 

附件七:

 

 

市区临街(巷)宜改为营业用房或非住宅用房的

底层公有住房不列入出售范围的街、巷名单:

 

 


飞霞南路

新码道

解放南路

万岁里

小南路

信河街

半腰桥路

三官殿巷

蒲鞋市

人民东路

黎明东路

大高桥

五马街

矮凳桥

施水寮

县前头

瓦市巷

康乐坊

和平路

来福门

府学巷

汇车桥底

大同巷

镇宁巷

山后街

蝉河

吴桥路

龟湖路

西湖路

铁井栏

学院西路

登选坊

九山南路

 

飞霞北路

环城东路

解放北路

府前街

城西街

天雷巷

勤奋路

马鞍池东路

荷花路

人民中路

黎明中路

谢池巷

蝉街

县学前

大士门

广场路

仓桥街

永川路

望江东路

山前街

兴文里

纱帽河

晏公殿巷

新宫前

候衙巷

隔岸路

上岸街

永楠路

县后巷

屯前街

百里东路

十八家路

九山北路

 

永东路

河西桥

公安路

胜利路

仓后

麻行僧街

教场新路

马鞍池西路

虞师里

人民西路

黎明西路

公园路

三牌坊

鼓楼街

鹿城路

蛟翔巷

沧河巷

行前街

望江西路

任宅前

横井巷

八角巷

万寿巷

教场横巷

三角巷

粗糠桥

大简巷

株浦路

高盈里

学院东路

百里西路

民航路

河通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