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农业内部
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审批办法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农业局:
为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切实加强对严重毁坏种植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重毁坏种植条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指的是:毁坏耕地耕作层的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包括挖塘养鱼、养虾、育蚌、养鳗、养牛蛙、养蟹。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本通知的具体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立项、申请、审批程序
立项:需要从事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文件和与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达成的用地补偿协议书,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审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参照非农业建设征用耕地审批权限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调整的,无论面积多少,一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土地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经批准调整农业内部用地结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缴清各项税费后,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发放批准书,用地单位或个人才能进行调整。
四、严禁在优质高产耕地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对占用其他耕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退耕还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有计划的进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五、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现状及时进行变更,以保持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的现势性。
六、严禁将经批准用于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的耕地改作它用,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改变用途的,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未经批准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严重毁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或在审批过程中失职,造成乱占耕地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