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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拍卖、变卖房地产应办理土地转让预先登记的通知(温土发[1996]27号 1996年5月13日)
发布日期:1996-10-31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关于拍卖、变卖房地产应办理土地

转让预先登记的通知

 

温土发(199627

 

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拍卖、变卖房地产的行为,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法院需要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拍卖变卖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在拍卖、变卖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预先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先进行土地权属界定。

二、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预先登记后法院可直接予以拍卖、变卖。

三、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先进行地价评估,确定需补交出让金或收益金金额等事项后,再由法院进行拍卖、变卖。

四、符合确认国有土地条件,尚未确认的土地,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权,再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五、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土地转为国有,再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属违章、违法用地的,先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再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置。

七、拍卖、变卖成交后,法院应将需补交的出让金或收益金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并给受让人送达执行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受让人凭执行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