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核定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标准的通知
浙价房[1996]390号
浙土发[1996]90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省级有关单位、各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重要的房地产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国家定价,由省物价局会同土地管理局管理。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管、物价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可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确认,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评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额,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累进费率见附表一。省定的宗地评估收费累进费率为最高限标准,市(地)物价部门应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在此标准内制定具体执行的标准。
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土管、物价部门授权的土地评估机构同委托单位在省定的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内协商确定。
五、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宗地评估收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酌情减收或缓收。
六、土地价格评估单位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履行合同要求,提供质价相称服务。各土地价格评估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审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应按收费验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验审。
七、评估委托单位对涉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评估收费标准、土地评估价格总额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单位违反评估收费政策的行为,可向所在地物价检查机构投诉、举报。
八、各级物价、土管部门要加强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队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达不到应有工作标准,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与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地)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浙江省宗地地价评估收费累进费率表
附表二: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浙江省宗地地价评估收费累进费率表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4 |
2 |
101—200部分 |
3 |
3 |
201—1000部分 |
2 |
4 |
1001—2000部分 |
1.5 |
5 |
2001—5000部分 |
0.8 |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7 |
10000以上部分 |
0.1 |
附表二
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
最高收费标准(万元) |
1 |
5以下(含5) |
4—8 |
2 |
5—20(含20) |
8—12 |
3 |
20—50(含50) |
12—20 |
4 |
50以上 |
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