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土 地 管 理 局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关于印发《建设占用耕地超计划
用地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浙土发[1996]54号
(1996)财农63号
浙价房[1996]180号
各市(地)、县(市、区)计经委、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统计局: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我们制订了《关于建设用地超计划用地费收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6年6月6日
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超计划用地费
收取办法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浙政[1995]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下达的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做到各类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在加强计划实施管理的同时,要引入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建设用地超过省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地区,收取超计划用地费(以下简称超占费)。
二、超占费是指省政府经统计考核后对市、地、县政府建设用地超过下达的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实施制裁性措施而收取的费用。超占费的缴纳对象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超计划的各级政府。应缴超占费用的各级政府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各类建设占用计划指标,包括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不包括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占用耕地的面积。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各级开发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三项组成。
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农、林、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主要指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仓库、畜牧场、养殖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用地计划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方案,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不得突破。
五、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与省级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年初下达给各地的用地指标,由省随项目另行下达。在统计、考核时,一并纳入各地当年用地指标。
六、各地各类建设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以省计经委下达的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基数,以统计部门年报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基层单位必须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如有违反,对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省对各市(地)、县(市、区)超计划占用耕地的收费标准,按各地经济发达程度和用地分类分别确定(详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每年各地超计划占用耕地的严重程度和不同情节,分别确定。对超计划占用耕地的市(地)、县(市、区)政府,除收缴超占费外,还要扣减该地次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八、超占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超占费的缴费通知,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根据各市(地)、县(市、区)超用面积及收费标准于次年的第一季度联合发文下达。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通知规定之日前向省土地管理局如数缴纳。不按规定缴纳的,省土地管理局暂停该市(地)、县(市、区)的建设用地审批。
九、超占费收入统一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省土地管理局征集的超占费要按规定及时划入省财政厅“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建设占用耕地超计划用地费收取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 区 类 别 |
用地类别 |
超 占 费 标 准 |
各类地区所属市县名单 |
一类 地区 |
非农建设 |
6000至 10000 |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 |
农业建设 |
3000至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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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地区 |
非农建设 |
5000至 8000 |
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海宁、余姚、瑞安、临海、兰溪、萧山、余杭、嘉善、平湖、海盐、桐乡、富阳、徳清、鄞县、慈溪、绍兴、诸暨、上虞、永嘉、瓯海、乐清、平阳、苍南、温岭、临安 |
农业建设 |
2500至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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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地区 |
非农建设 |
4000至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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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建德、淳安、长兴、安吉、奉化、象山、宁海、嵊州、新昌、洞头、文成、泰顺、三门、玉环、仙居、天台、丽水市、青田、云和、景宁、龙泉、庆元、遂昌、松阳、缙云、金华、永康、武义、东阳、磐安、义乌、浦江、衢县、龙游、江山、常山、开化、岱山、嵊泗 |
农业建设 |
2000至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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