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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处理抛荒、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浙土发[1996]23号 1996年3月12日)
发布日期:1996-04-05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快处理抛荒、闲置土地

的若干意见

 

浙土发[1996]23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去年,我省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布置,组织了对闲置土地和各类建设用地的清理检查。查出闲置土地969宗,闲置面积1040公顷,其中耕地976公顷,并进行了部门处理。在制止土地闲置,耕地撂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闲置土地数量和处理难度都较大,一些地方重检查,轻处理,以致该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大多没有收上来,该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没有收回来,该调整利用和复耕的不少也未落实。因此,进一步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利用,不仅有利于巩固去年的清查成果,更是保护耕地,稳定农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规范土地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要求,各地要把消化利用闲置土地作为今年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春耕备耕,在去年清查的基础上,加快对非农建设闲置、抛荒土地的处理。为有利于开展这项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近期不能开工建设的耕地、投资者有能力开发但暂未开发利用的耕地、或政府暂不能依法收回的耕地等,无论地块面积大小,要逐块落实复耕措施和责任人。能种粮食的就种上粮食、能种蔬菜的就种上蔬菜,谁种谁收。限时复耕,不误农时。坚决杜绝撂荒。

二、对批准用地满6个月还未动工而造成土地荒芜的,必须收取抛荒费。抛荒费标准可按同类土地年产值的3—5倍计收。收取抛荒费。后6个月内仍未动工而继续抛荒的,按上述标准继续收取抛荒费直至消灭抛荒现象。

三、土地抛荒且又超过规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除收取抛荒费外,可加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标准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计收。闲置土地原为耕地,目前无法复耕并已经停止开发施工的,可免收抛荒费,但须按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收取闲置费后6个月内仍未动工的,可按出让金的10%标准继续收取闲置费直至消灭闲置。

对延误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如出让合同对延误竣工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办理。如无明确规定的,项目延误竣工面积超过1/2或部分闲置土地面积2亩以上的,对未竣工面积占用的土地和部分闲置土地应参照闲置土地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无正当理由,抛荒或闲置满二年或虽未到二年,但投资者确无能力进行开发的地块,或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征地补偿费用的,各市、县(区)应按原批准文件或合同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用地合同、撤消用地许可证,坚决依法予以收回,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备案。收回时,视地块具体情况,可以无偿,也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对开发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具备开工条件,且所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允许继续使用土地,但要明确开发进度,并补收土地闲置费或处以相应的处罚。

五、要认真做好闲置地块调整利用工作。在规划许可条件下尽可能调整闲置地块用途,优先供应急需用地的项目,将原投资者无力开发的地块调整给有开发能力的投资者。也可将因基础设施原因不具开发条件而闲置的地块调整到便于开发的地块,原地块用于复耕。对因资金等原因未按原规模开发建设的,应依其实际投资开发能力,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并相应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用地审批要与处理抛荒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挂钩。凡有建设用地闲置10亩以上或因非农建设引起抛荒10亩以上的市(地)县,将暂停对该市(地)县新征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并根据土地闲置数量等情况,相应核减或停止使用下达的占用耕地指标。特殊需要,确需新增用地的,必须专项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并报省审批。各市(地)县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建设用地抛荒闲置较多的,要严格控制新征耕地总量和抛荒闲置用地项目所在行业的供地总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和无开发能力的投资者,应一律停止供地,在安排新的建设项目时,首先必须利用已填上矿渣等无法复耕的土地,尽快处理好抛荒与闲置土地。决不允许存有大量闲置土地不用而又要新征耕地搞非农建设。

七、各级土管部门要把闲置、抛荒土地处理和利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土管部门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要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闲置抛荒土地处理、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市(地)须在520日前将闲置抛荒土地处理利用情况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