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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6]68号 1996年4月16日)
发布日期:1996-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造地改田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6]68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必须坚持用地与造地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全省各地垦造耕地和改造中低产田(以下简称造地改田)的积极性,加大造地改田力度,实现我省耕地的动态平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省造地改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两个根本转变”,在依法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快造地改田步伐,努力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用地与造地相结合,以增加耕地面积和粮棉、油、菜产量为主要目的;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动员全社会增加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责权利结合、“谁投入、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造地改田的积极性。

二、落实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

    “九五时期我省造地改田的目标任务是:垦造耕地50万亩(其中围垦海涂25万亩,垦成耕地17万亩),平均每年1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500万亩,平均每年100万亩;灾毁耕地的复垦率要求达到85%以上。

    为确保造地改田目标的实现,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编制造地改田和资金收缴计划。省土地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土丘陵、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等的造地计划方案;省围垦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涂围垦造地项目计划方案;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编制中低产田改造计划方案;省土地管理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造地改田资金收缴计划方案。各有关部门编制的计划方案送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与省有关部门衔接平衡后提出全省造地改田年度计划方案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审定。造地改田计划经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确保完成。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查清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和中低产田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全省“九五”时期造地改田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认真编制本地区、本系统造地改田的“九五”规划,确定造地改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并把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项目、到业主、到乡镇村。

    三、确定造地改田资金的构成

为确保造地改田任务的完成,建立正常的稳定的资金来源,确定造地改田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耕地占用税的50(省委[1996]9号文件已明确列入农业发展基金,按此项基金规定用途,应安排其中的50%用于造地改田);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超计划占用耕地费;抛荒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基本农田保护费的80%;政府安排和其他规定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由各地上交省的造地专项基金、造地保证金返还后剩余部分、超计划占用耕地费合省财政安排用于造地改田的其他资金组成。

    四、足额收缴造地改田资金

    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各类建设用地时    代征的,可继续委托代征。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基本农田保护费、造地保证金、土地复垦费、复垦保证金、超计划占用耕地费等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征收。

    各项税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除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减免或欠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因特殊情况要求减免的,必须经市、县政府批准。按规定可以减免的以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要求减免的,除耕地占用税仍按税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外,应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随同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批。不及时足额上缴土地有关税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征收的资金应及时划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结算。造地改田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回收的资金仍纳入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向本级政府和领导小组以及上一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如实报告造地改田资金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应上交省的造地改田资金,当地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和欠缴。具体收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研究制定。

五、确保造地改田资金专款专用

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造地改田,各地要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实行专款专用。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地方,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要首先保证用于垦造耕地,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没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的地方,造地改田资金可用于中低产田改造以及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不得移作他用。

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使用的管理,统一资金使用政策,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安排扶持项目。扶持的重点是群众积极性高、自力更生精神好、可以成片开发和贫困地区的造地改田项目。要做到计划、项目、资金同步安排,保证造地改田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省级造地改田资金重点挟持造地任务重,集中连片,大面积的围垦海涂、开荒造地项目,以及对超额完成造地改田任务市、县以奖代补形式的奖励。山区造地集中连片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造地改田资金必须实施封闭运行,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对造地改田资金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对截留、挪用造地改田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建立和完善鼓励造地改田的政策

坚持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农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投劳。政府扶持的资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能力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联合或独资开发土地资源、垦造耕地。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发给土地开发许可证。

坚持“谁投入、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新造耕地、园地经调查,权属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期限应不少于30年,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期内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鼓励农民规模集约经营。

新造耕地继续施行免征5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定时间内免缴集体提留和粮棉任务的优惠政策。

推行造地与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办法。对超额完成垦造耕地任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垦造耕地任务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造地改田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完成造地改田计划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或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对各市(地)将结合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考核,对超额完成垦造耕地和改造中低产田计划任务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按地区类别,完不成垦造耕地任务的,每亩增收20005000元造地改田资金,完不成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的,每亩增收500元造地改田资金,由省组织异地垦造耕地。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切实加强对造地改田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造地改田工作取得新的突破,保证“九五”时期我省造地改田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九五”期间各市(地)垦造耕地计划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九五”期间各市(地)垦造耕地计划表

                                       单位:万亩

 

 

       

责任书

规定造耕

地任务数

造耕地

追加数

造耕地

任务数

    

31.57

18.43

50.00

杭州

3.58

0.53

4.11

宁波

5.80

3.21

9.01

温州

4.57

2.37

6.94

嘉兴

0.24

1.92

2.16

湖州

1.00

0.84

1.84

绍兴

2.05

2.28

4.33

金华

6.71

2.42

9.13

衢州

1.99

1.00

2.99

舟山

0.85

0.26

1.11

丽水

1.93

0.51

2.44

台州

2.85

3.09

5.94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