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土发[1996]42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自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各地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使用效益、市场流转等环节实施依法审批、计划调空、使用节约、规范流转的全过程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1)执行计划不严肃,近几年来,每年都较大数量地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建设用地计划;(2)化整为零,越权批地,批少用多、未批先用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3)一方面建设用地抛荒、闲置,另一方面又新批建设用地。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用地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最大限度地控制占用耕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设用地,特别是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各地要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做到按计划、按规划、按项目批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要优先供地。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用地和大面积征地搞开发。禁止审批新上游乐(仿古)城、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要统一农村私人建房等农村建设用地的统计口径。重申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等占用的面积,并不得突破法定限额。对因其建房而引起的村庄道路建设增加和必要的房屋间距所需的耕地占用,亦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入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并按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三、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台账制度。为加强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的及时监控,防止年终算总账,从今年1月1日起,县(包括市直管的本级)、乡两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凡占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集体、个人的农业和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都应逐项登记上册,其中农村私人建房可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员)负责填写,建设用地审批台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并按季填报建设用地报表。各地申报各类用地必须随带台帐,对没有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余额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占用耕地申请。对超计划审批占用耕地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对建设用地计划实行严格考核。凡超计划批地用地的(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作出深刻检查,省局将通报批评,并按浙政(1995)14号文件规定,征收超计划用地费,扣减次年的用地计划指标;对节约用地,严格把关,没有突破建设用地计划的市、地,要给予表扬奖励。
五、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现场踏勘。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踏勘。农村私人建房,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员)派员踏勘;建设占用耕地1公顷、非耕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派员踏勘;占用耕地1—3公顷、非耕地2—4公顷的,由市(地)土地管理部门派员踏勘;占用耕地超过3公顷、非耕地超过4公顷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派员踏勘。在现场踏勘中发现未批先建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建,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处理的未批先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六、全面推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能用闲置土地的,就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能用非耕地的,就不要占用建设留用耕地;能用劣地的,就不得占用好地。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也不得采取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却是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也应尽量力求少占,不论占用面积多少,应事先向基本农田管理部门报告,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占用。对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地,应集中安排在集镇工业小区和开发区内。对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小型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动员其购置或统建联建标准厂房,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七、规范各类建设用地申报文件及资料。各地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的用地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4、建设地块蓝晒的有现场踏勘人签名的地形图和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1:500或1:1000);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
7、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表;
8、建设用地审批台帐;
9、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需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及地价确定依据;
10、污染较严重的建设用地项目,需附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书(表);
11、占用蔬菜基地的,需附当地市、县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和已在何处补足的证明;
12、办理行政划拨用地的,需附《划拨(使用)土地使用协议书》;
13、经同级财务处(室)审核认可已案国家规定的各种土地税费的预交凭据(影印)。
八、实行定额管理,核减不合理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时,除应审核项目用地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外,还要严格审核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合理。对国家土地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已有明确定额标准的,必须在定额指标内核定供地面积。对暂没有用地定额指标规定的,凡房地产项目用地,容积率案不低于1.2执行;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按一般不低于0.8执行。对农村私人建房,原则上应成户新建,不零星搭建,全面推行拆旧建新。除确具分户条件的以外,建了新房以后,旧房必须予以拆除,并在批准新建房用地时,收回其旧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明确拆除期限。对不同意拆除旧房的,不得安排新的建房用地;建了新房不按规定拆除旧房的,其旧房占地可按非法占地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旧房调剂的控制。旧房原则上不予调剂,对允许调剂的,接受调剂户的宅基地面积(包括调剂房与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对超标的,其原有住房也应拆除或收取超占费(一间内),超占费可按超占面积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市、区)自定。
九、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土地供应方式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从实际出发,因项目制宜选用最佳方式,包括征(使)用划拨、出让、租赁、入股控股、政府特许有期经营等。对应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出让地价偏低的,可推行租赁方式;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出让由困难的,可采取政府特许有期经营,经营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所有的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可继续采用收取场地使用费方式;对依法可以划拨(使用)供应的各类建设用地,因在界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按统一范本与业主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为加强后续管理打下基础;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建设用地,要依法加强管理,不允许冲击土地出让市场。
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限期申报制度,力戒年终突击批地。从1996年6月1日起,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自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审批的应在60天内上报省局,超期和迟于每年12月15日的用地审报资料省局将不予受理。
十一、坚决制止化整为零、越权批地。对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撤销其批准文件,并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酌情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实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制度。除经依法批准的农村私人建房和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外,其他所有建设用地项目,从1996年7月1日起,各地必须随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改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开挂证,以便批后的检查、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对土地税费收缴的监督。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申报文件资料时,必须审核有关土地税费是否按规定预交。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在未足额缴清有关税费前,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土地管理部门都要进行验收,重点效验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批准情况,对批少用多,移位和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五、加强信息交流。要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通报制度。从今年起,各市(地)应在下一季度头十天内,将上一季度建设用地统计表上报省局。
上诉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划拨(使用)土地使用协议书格式
2、建设用地审批台帐使用须知及格式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划拨(使用)土地使用协议书
土拨字第 号
第一条 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
浙江省 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用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乙方依据 项目建设需要,向甲方申请划拨(使用)土地,甲方同意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以 方式提供乙方土地,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为本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甲方同意给乙方提供该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乙方只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清该地块的征地费用 万 仟 佰 元(¥ 元)。乙方承认未向政府交纳地租。该地块经有资格评估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的土地资产(价值)量,乙方承认属国有(集体)资产,并同意不作为本企业的法人财产。若政府规定要交纳地租,乙方同意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 年 月 日前交付土地。未经乙方同意,延误交地的,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同意该项目按批准的附图范围用地,不擅自扩占,如有扩占,乙方同意依法接受处罚。
第六条 乙方同意该地块按批准规划用于 建设,不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须符合总平面布置图,主题建筑为 平方米,附属建筑物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第七条 该土地经批准后,乙方同意在批准之日起 月内动工建设, 年内竣工。并同意从批准之日起满六个月还未动工而荒芜,依法向甲方缴纳土地抛荒费;满一年未动工的依法向甲方缴纳土地抛荒费和土地闲置费;未经甲方认可满两年未动工或部分未动工的,未动工的土地由甲方无偿收回。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由于乙方原因延误竣工的,给甲方以一定赔偿。赔偿标准为:延误一年以上,赔偿投资额的2%,二年以上,赔偿投资额的4%,三年以上,赔偿投资额的8%,四年以上,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九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乙方如要转让、出租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该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依法没收起非法收入和处罚。
第十条 乙方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该土地,甲方有权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乙方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乙方应予服从,并由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经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权批准的政府认为需要调整的,从其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一九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审批台帐使用须知
1、为了严格按建设用地计划供地,及时掌握本年内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特编制建设用地台帐。台帐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台帐》。
2、本台帐供各市(地)、县(市、区)在审(报)批建设用地时使用,凡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须由经办人及时逐项填写。
3、上报市(地)、省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携带此台帐交市(地)、省用地科、处审核,依用地指标余额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报)批手续。
4、本年度国家建设用地指标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指标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
5、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6、本台帐为专职工作人员内部使用、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填写,同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7、本台帐计量单位为公顷,统计数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本台帐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使用。
一九九 年 县(市、区)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台帐
单位:公顷
序 号 | 用地单位 | 被用地 乡(镇)村 | 批准 机关 | 批准 日期 | 批准 文号 | 批准用地面积 | 计划指标余额 | 经办人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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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 年 县(市、区)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台帐
单位:公顷
序 号 | 用地单位 | 被用地 乡(镇)村 | 批准 机关 | 批准 日期 | 批准 文号 | 批准用地面积 | 计划指标余额 | 经办人 | ||
合计 | 其中耕地 | 合计 | 其中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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