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将土地详查
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
同一时点的紧急通知
[1996]国土[籍]字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李鹏总理在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上提出了“明年要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工作”的任务。今年5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等领导同志听取了全国土地详查工作汇报,对全国土地详查工作及数据汇总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同时指示土地管理部门1996年必须全面开展变更调查,将土地详查的原始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上。年底完成变更后数据的全国汇总,届时向国务院汇报。
这是国务院对今年完成全国土地普查的紧迫要求,既是善始善终完成土地详查工作并开始建立日常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的需要,也是为1997年1月1日开始的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农业用地数据的需要。为了切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任务,按时向国家提供同一时点的土地家底数据,现将今年全面开展变更调查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工作的要求及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把完成全国土地普查任务作为今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来抓
据统计1995年底前全国各地按照国家要求在完成县级土地详查后,已有近50%的县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天津、吉林、湖南、湖北、贵州等省、市已全面进行变更调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山东、河南等省、市80%以上的县级单位进行过变更调查。但全国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变更调查工作进展缓慢,更多的地方尚未建立起土地台帐,距国务院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把全国各地的土地详查数据统一变更到1996年10月底的现状作为今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全国土地普查工作。
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工作的具体任务是:
(一)以土地详查数字为基数,以详查图件为变更底图,按《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规定的变更调查技术方法,查清土地详查结束到1996年10月31日的各类土地变化情况。过去已开展了变更调查的,要在过去变更调查的基础上,今年都要继续抓好变更调查,将过去和今年变更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并填写详查外业结束到1996年10月31日现状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1995]国土[籍]字第154号附表);
(二)在变更调查基础上,逐级汇总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在变更调查中还要查清1995年12月31日到1996年10月31日的地类变化情况,填入1996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以此为依据编制1996年土地统计年报。
二、关于上报成果及要求
1996年11月30日前各省(区、市)上报我局的汇总成果及要求如下:
(一)以县级详查原始数据为基数到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表中“年初面积”栏填写土地详查原始地类数据,并注明县级详查外业结束年份;“年末面积”栏填写1996年10月31日地类现势数据,“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栏可暂不填写;
(二)县级1996年年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表中“年初面积”栏填写1995年12月31日的地类面积数据;“年末面积”栏填写1996年10月31日的地类现势数据,“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栏可暂不填写;
(三)由上述两表经汇总生成的地(市)和省(区、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填写要求同前,唯注明的详查外业年份可填19××年~19××年(即,开始完成和最后完成外业的年份);
(四)分地(市)、县的省级汇总软盘(汇总软件统一,由我局编制下发);
(五)省(区、市)变更调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
以上成果资料(汇总软盘出外)按一式两份上报。
变更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数据资料统一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如实上报。变更结果与原始数据或历年统计数据相差较大的,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土地详查中未严格执行《规程》,造成调查不实或统计有误的,特别在耕地等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请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认真组织检查,坚持违法不改的,要依法逐级追究单位领导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关于今年完成全国土地普查任务的总体部署
(一)8月31日前用两个月时间做好变更调查的队伍组织、技术培训、经费筹集等准备工作,并按我局[1996]国土[籍]字第66号《关于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总面积有关数据的通知》规定和各省(区、市)数据汇总的地(市)、县境界,落实省、地(市)、县变更调查范围,确保调查统计数据的不重不漏;
(二)10月31日前完成县级变更调查;
(三)11月30日前完成地(市)级、省级变更后的数据汇总,并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四)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变更后的数据汇总。
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变更调查进展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落实工作部署。
今年完成全国土地普查任务是国务院交给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光荣任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四、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任务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今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研究。并要成立以主管地籍、详查的领导和机构为主的工作班子,把责任落实到机构和人,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摸清情况,分类指导。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开展变更调查的现状,将各县(区、市)进行分类排队,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对1995年前已开展了变更调查的县,要在上次变更调查的基础上,抓紧落实任务和要求,继续抓好从上次变更调查到今年10月31日的变更调查任务,并完善土地台帐等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对详查结束尚未开展变更调查的县,要逐县分析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强定期检查指导,特别是对1992年前结束详查至今尚未开展变更调查的县,更要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帮助制定方案,要由当地政府领导召集专门会议,重点解决好经费落实、技术队伍组建、人员培训等问题,并省里要确定专人分工负责,专门帮助抓好各阶段任务的落实。
(三)充分利用已有土地变化资料,制定组织实施调查方案。县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以历年掌握的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变更登记、历年统计、土地监察、土地开发等资料为线索,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对城镇居民点周围和经济建设较快,土地利用变化较大的地区,要以耕地变化为重点进行全面调查;对土地利用变化较小的林区、牧区可以已掌握的变化情况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变更地类的调查核实。
(四)充实调查队伍,抓好技术培训。土地变更调查应主要立足于土地管理部门自己的技术力量为主完成。要充分依靠参加过县级详查的技术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他们为骨干与乡(镇)土管员组成调查队伍。乡镇土管所不健全的,可以原参加过详查的技术人员为主,并请有关部门支持,组成专业调查技术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土管所。土地详查由外单位承包完成,又未按要求传授技术,培养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技术人员的,可请承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技术培训指导,通过变更调查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层层抓好技术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县级以下的技术人员。省(区、市)和地(市)土地管理部门要落实培训工作的组织分工。在9月开展外业调查前,以乡(镇)土管员为主要对象,为每个地(市)、县培训一批技术骨干,特别要抓好未开展变更调查县的乡(镇)土管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变更调查技术方法和台账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的填写审核。要加强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五)建立定期检查和进度公布制度。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络员,从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到月底前以电传形式向我局汇报变更调查工作进展和下月计划。汇报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及部署、经费筹集,工作班子组成及职责,调查技术队伍,培训内容、时间、人数、对象等准备工作,以及外、内业进展和汇总的组织与进度等。各地可根据我局部署和实际工作进展,确定每月汇报重点。我局将在《中国土地报》上定期公布各省(区、市)进展情况。各省(区、市)也可建立相应的定期汇报公布制度,以交流、检查、督促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层层检查,保证质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日常地籍管理办法》要求严把质量关,组织各级技术骨干,实行县级全面自检,地(市)级阶段性检查和省级、国家局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县级变更调查成果经地(市)组织验收后,才能进行地(市)、省级汇总。
(七)奖励先进,充分调动积极性。我局今年将根据各省(区、市)变更调查的进展情况,对省级单位的全国土地详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结果重新进行审核,统一给予表彰奖励。各省(区、市)也应对变更调查开展好的地(市)和县级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协调,落实经费
变更调查经费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从今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国务院指示精神,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落实变更调查地方配套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由于今年各地变更调查工作还担负为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农业用地面积数据的任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更应争取政府领导主持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统筹安排今年的变更调查经费与农业普查经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县,省、自治区更要重点帮助落实,以保证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好变更调查经费使用管理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的关键,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和财政、审计部门一起采取措施,严加管理,专款专用,严防挪用,加强审计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请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完成今年变更调查的工作计划、经费、机构、人员等落实情况及信息联络员名单于7月20日前报我局地籍司。今年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请将中央补助经费、地方经费的分配计划及省(区、市)财政厅的行文一并报告我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