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 州 市 土 地 管 理 局
温 州 市 人 事 局
温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全市基层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等问题的通知
温编办[1997]01号
温土发[1997]01号
温市人[1997]16号
[1997]财农第11号
各县(市)、瓯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土地管理局(分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浙政发(1995)14号”文件和“浙编办(1996)10号、浙土发(1996)38号、浙人编(1996)64号、(1996)财农66号”联合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县(市)在设置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中研究执行。
一、机构设置、名称、性质
各县(市)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应以区域为单位进行设置,区域下辖乡镇数一般为3-4个。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也可根据山区平原的区域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下辖乡镇数,其中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快的一类乡镇可单独设立机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个别三类乡镇可派驻专职土地管理员。
设立的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名称:
各县(市)设立的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名称为“××县(市)土地管理局××管理所“
温州市属分局设立的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名称为“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分局××管理所“
设立的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为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二、土地管理所的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本区域的土地调查、分等定级、登记、统计、建档、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实行严格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4、负责执行县(市)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的初审报批手续。
5、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6、调解土地纠纷,依法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7、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各项土地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8、承办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土地管理工作
三、管理体制
设立的土地管理所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其中人、财、物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党团组织由所在地乡镇党委管理。土地管理所的正副所长由土地管理部门考察,在征求有关乡镇党委的意见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任命。
四、人员编制、来源
各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编制按照中编办(1993)17号文件规定,一类乡镇定编3—4名,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土地管理任务重的乡镇可增加1名编制;二类乡镇定编2—3名,三类乡镇定编1名。根据我市基层土地管理机构采用区域设置的实际情况,二类乡镇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定编标准的下限数额核定。
土地管理所的人员编制为核定的下辖各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定编数的总和。对个别管理任务特别重且定编数明显不适应的行政土地管理所,可在不突破各县(市)基层土地管理所总编制的前提下自行调整。
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抄报市编委办、土地管理局备案。
土地管理人员的来源主要为所辖乡镇现有土地管理员中的正式干部、职工。缺编部分,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县、乡干部中挑选补充。所有纳入编内管理的人员,须经考核合格。
上述来源仍不足的,经省批准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招收部分聘用制干部。现已在岗的合同制工人、自聘人员和临时人员也可以参加考试考核,合格者,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为干部。不合格者一律予以清退。
五、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土地管理所人员经费,从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土地有偿使用业务费、土地罚没收入中由财政安排一部分,其余由县(市)财政部门同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助解决。
土地管理所为报账单位,财务由县(市)局统一管理。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