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浙土发[1997]6号 1997年1月8日)
发布日期:1997-01-08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

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浙土发[1997]6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最近,省政府决定在省土地管理局等四个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并要求各试点部门相应在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是省政府对全省土地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和鞭策。为统一思想,明确责任,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622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实施依据,明确本部门、本处室(科、股)执法和权限职责,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解决当前存在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正确”的现象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使全省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确定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精心组织和部署。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松林局长任组长,金郑沛、朱阿龙、徐再生、俞岩高任副组长,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

三、工作步骤

(一)学习发动阶段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决议》,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和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在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发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

(二)制定方案阶段

1、各地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认真整理汇集,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

2、市(地)、县(市、区)土管局都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和内部工作责任;本部门法定职责和管理目标;实现管理目标的具体措施和制度;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内部监督检查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

3、省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待批准后正式实施,各市(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请于1月底前报省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处。

(三)组织实施阶段

1、各地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分解执法职责,确定部门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2、制订和健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及考核办法。

3、检查考评。各地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和总结。省局每半年对各地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1997年的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一起运转。检查考评后,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好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执行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有严重失职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