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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下发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土(规)字[1997]5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布日期:1997-10-27 00:00:00 浏览次数:

下发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土(规)字[1997]5

各市(地)土地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字第100号),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进行。省级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下的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要在19983月底前完成。并要求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鉴于这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修订的时间紧迫,为加快工作进度,我们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字第136号文件下达给我省的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等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和《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与省交通、水利、城建等主要建设用地部门协商衔接,经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拟定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主要指标分解方案,报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小组领导同意,现将规划指标分解方案下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规划时控制使用。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特点,认真确定和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诸项指标和任务。在分解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时不得高于省下达的指标;分解补充耕地量以及耕地净增量指标时,不得低于省下达的指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应首先保证经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各类建设均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非耕地;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应以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为前提。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挂钩,当年不能复垦的灾毁耕地,要在规划期内力争多复垦,除期末当年灾毁不能复垦的耕地外,灾毁复垦率要求达到85%以上。

各市(地)应根据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分解方案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预测、统筹安排好各业用地。并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指标及其它各类用地规划指标,于1120日前分解至各县(市、区)同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和修订主要指标分解表

单位: 万亩

项目

 

 

 

单位

控制耕地减少量

补充耕地量

耕 地

净增量

小计

其中:建设占用

小计

整理复垦

土地开发

浙江省

112.00

92.00

116.00

74.00

42.00

4.00

杭州市

17.85

14.89

18.80

13.42

5.38

0.95

宁波市

14.57

12.66

16.76

11.73

5.03

2.19

温州市

18.95

14.90

20.39

12.73

7.66

1.44

嘉兴市

6.02

5.50

6.82

5.52

1.30

0.80

湖州市

4.73

4.09

5.17

4.32

0.85

0.44

绍兴市

11.73

10.72

13.13

8.40

4.73

1.40

金华市

8.58

7.06

9.46

3.30

6.16

0.88

衢州市

6.00

4.98

6.13

2.17

3.96

0.13

舟山市

1.34

1.27

1.66

1.10

0.56

0.32

台州市

11.12

9.57

12.48

7.99

4.49

1.36

丽水地区

9.11

4.36

5.20

3.32

1.88

-3.91

机动

2.00

2.00

 

 

 

-2.00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