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土地局关于鹿城区、龙湾区
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1997]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鹿城区、龙湾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鹿城区、龙湾区非农业建设用地
清查的处理意见
(温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全面清查1991年以来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的监督检查,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违法批地及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205号)等有关规定,对这次在鹿城、龙湾两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消防、水利和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绿化带等非法占地的单位与个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法用地单位按违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又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在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后(指单位违法用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变价由其购回使用,但须同时交清有关征地费税,按用地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作价标准和补办手续的征地税费标准附后)。
3、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外来户)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不影响城市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在没收建筑物后,作价由当事人购回,同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少批多占不足一间,且难以拆除的,予以没收;少批多占超出一间以上的,原则上予以拆除,确实不能拆除的,没收后公开拍卖;以拆旧房为条件建新房的,新房建成后,建房户必须自行拆除旧房,否则以骗取批准论处;对批东建西、改变西至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4、对未经批准建造的砖窑,按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26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5、对未经批准建造的教堂、庙宇,按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予以拆除。
6、被处以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非法用地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用地条件,包括企业停产或无能力缴交没收变价款和补办用地手续应交费税的,依法申请法院对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封、拍卖,或予以拆除处罚。
7、对应予拆除处理的违法用地,但城市规划近期还未实施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经法院同意,写具拆除保证书,收取违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拆除保证金和每平方米土地15元复垦费、15元造地专项资金(占用非耕地的不收复垦费和造地资金),准予暂缓拆除,但在规划实施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符合转让条件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外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于今年12月15日前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2、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清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申请补办转让、出租报批手续的,可给予办理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对拒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拒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按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拆除或没收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后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转让的,还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卖方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如买方符合用地条件的,可按本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办理;不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或没收买方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征而未用、抛荒闲置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建设单位与个人经批准征(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原有收益的土地满6个月还未动工而荒芜的,收取抛荒费,同时责令限期开发。抛荒费按实际面积每亩3250元至4250元收取。建设单位与个人经批准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 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2、对未满两年,且用地者无能力进行建设,又难以复耕的土地,可根据用地者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征地标准退回征地费用。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调剂安排使用或出让。
3、对征而未用土地抛荒、出让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以办企业为名,将批准的用地建住宅或改变他用的,以骗取批准论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处理,并处以罚款。
2、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但符合城市规划的,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按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依法折价收购。对在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3、对部分临时改变用途又难以分割的,可以收取年地租的办法进行处理。
五、对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如用地者要求续办临时用地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等条件的,可给予续办临时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及不续办手续的,责令退还土地,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用地者自行拆除。拒不退还土地的,可处以临时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的临时用地,一律无效;过去已批的临时用地已期满的,责令退回土地。如确因生产需要,又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
3、今年4月15日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继续审批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 当事人的责任,土地一律退回复耕。
六、非法用地的单位与个人在自查和申报中,能主动配合,如实申报,经核查无误,可从轻处理。对逾期隐瞒不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群众举报或清查中查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七、今年4月1日至4月14日,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批材料不全,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其批准文件、协议、合同等一律无效。占用的耕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如国家重点工程、安居工程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八、对今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或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一律拆除,退还土地复耕,并处以罚款。对性质特别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九、对这次清查前已作过处罚并交了没收作价款和罚款,但未补办用地手续的,责令当事人交清费税并补办用地手续。在清查中拒不补办用地手续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通知,限期违法用地的单位与个人补办用地手续,并交清费税,当事人拒交费税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土地以及其他非法审批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清查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建议纪检、行政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十一、对本意见未作处理规定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经清查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其没收作价款和补办用地手续的费税计算后一起交纳,并按审批的权限报批。
十三、凡非法占地建设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同意予以没收作价处理的,违法建设户凭市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市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土地使用证》。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确定。
十四、清查中的罚没款统一收取上交市财政,不得截留。
十五、本意见仅限于这次清查中使用。
十六、以上意见各县(市)和瓯海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
企业用房罚款与作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时 间 | 1987年1月1日- 1990年12月31日 | 1991年1月1日- 1995年12月31日 | 1996年1月1日- 1997年4月15日 | |
占 地 罚 款 标 准 | 5-10 | 7-12 | 12-15 | |
砖混结构 作价标准 | 一层 | 100 | 120 | 140 |
二层 | 80 | 100 | 120 | |
三层以上 | 60 | 80 | 100 | |
砖木结构 作价标准 | 一层 | 80 | 100 | 100 |
二层 | 60 | 70 | 80 | |
三层以上 | 40 | 50 | 60 | |
简易结构作价标准 | 30 | 40 | 50 |
注:作价标准中未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2:
住宅作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时 间 | 1987年1月1日- 1990年12月31日 | 1991年1月1日- 1995年12月31日 | 1996年1月1日- 1997年4月15日 | ||||
户 籍 所 在 地 | 本村 | 非本村 | 本村 | 非本村 | 本村 | 非本村 | |
砖混结构 作价标准 | 一层 | 170 | 180 | 200 | 210 | 240 | 250 |
二层 | 150 | 160 | 180 | 190 | 220 | 230 | |
三层以上 | 120 | 140 | 140 | 160 | 190 | 200 | |
砖木结构 作价标准 | 一层 | 140 | 150 | 160 | 170 | 170 | 180 |
二层 | 110 | 130 | 140 | 150 | 150 | 160 | |
三层以上 | 70 | 80 | 90 | 110 | 120 | 130 | |
简易结构作价标准 | 45 | 60 | 70 | 80 | 90 | 100 |
注:作价标准中未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