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机关执法文书制作规则
浙土发[1997]91号
第一条 为使土地管理执法文书制作工作规范化,提高执法文书质量和制作效率,保证土地行政执法的合法、准确、高效,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作执法文书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严格按法定期限和法定要求制作和送达。
第三条 制作执法文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格式正确,规定项目齐全;
(二)文风严谨庄重,结构条理清楚;
(三)符合法定程序;
(四)打字印刷或用兰、黑墨水书写,并做到字迹清楚、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
(五)除发文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同一文书中,数字的使用前后一致;
(六)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简化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七)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四条 执法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部份应做到要素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
对当事人情况进行叙述时,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状况、住址等内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对案情进行叙述时,应具备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后果等要素。
第五条 执法文书中的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应当围绕案情,突出重点,观点鲜明,语言精练,以法为据。
第六条 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具体,全面完整,排列有序。
第七条 执法文书尾部应注明制发日期,对外公开的执法文书应经局长批准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八条 制作执法文书须使用规定的文书用纸,其中打印式文书按照规定要求拟稿打印,填充式、表格式和笔录式文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发的标准格式制作。在上述标准格式之外的执法文书,应按其他规定的标准文书格式制作。
第九条 制作填充式和表格式执法文书时,应对文书所列项目逐项填写;一时无法填写清楚的,应注明情况,不得留有空项。
第十条 填写财物处理类执法文书时,应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列明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具体情况,并按规定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制作笔录类文书应当客观、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并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执法文书制作完成后,应按规定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机关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制作调查笔录之前要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提纲。
调查记录要详细、具体、完整。
现场勘测笔录要将建筑的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填写清楚、准确。
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有差错或遗漏的,须当场更正补充。更正补充应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打印类执法文书按一般公文流转程序处理。
由经办人员拟定初稿,经处(科、股)室负责人核稿,并交有关处(科、股)室会签后方得提交局长批准签发。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将行政处罚(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30日